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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被判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6:21
老诚一(北京)酒店办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是“老诚一”文字商标及“羊骨”图形商标的权利人。因北京的张先生在其餐厅招牌上运用“羊骨”图形及与“老诚一”商标近似的“老城一锅”字样,二者分别将张先生告上法院索赔。
近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定确定张先生商标侵权行为建立,并判其中止侵权及补偿老诚一公司及其股东丢失合计2万余元。
2007年5月28日,老诚一公司受让取得“老诚一”文字商标,用于运营羊蝎子火锅。2008年12月10日,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杨先生在张先生的“老城一锅”羊蝎子火锅店以顾客身份进行消费,当场取得带包装的餐筷一套、订餐卡一张及盖有印鉴的发票一张。公证处对上述进程进行公证,证明餐筷外包装、订餐卡及店面招牌均运用“老城一锅”及“羊骨”商标。因而,老诚一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张先生当即中止侵权,并补偿经济丢失5万元及诉讼合理开销6046元。与此同时,老诚一公司的两名股东作为“羊骨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也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张先生诉上法院,要求其当即中止侵权及补偿丢失5.5万元。
针对老诚一公司及其股东的申述,张先生辩称其运用“老城一锅”商标的行为系别人合法授权,且“老城一锅”与“老诚一”注册商标不近似;而其店面招牌运用“羊骨”图形并非是作为商标运用,他也并不知晓归于职业界简直通用的描绘产品特色的“羊骨”图形已为别人享有专用权,且他得知后撤换了含有“羊骨”图形的招牌。
法院审理后以为,张先生在其运营的羊蝎子火锅店的餐筷外包装、订餐卡以及店面招牌上,运用与“老诚一”商标字形、读音近似的“老城一锅”商标,易形成顾客误认;“老城一锅”商标至今没有取得国家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张先生所称有合法授权,缺少现实和法律依据;因而其行为侵略老诚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当中止侵权、补偿侵权的职责,补偿数额由本院归纳考虑各要素依法确定为9000元;关于老诚一公司建议的合理开销,除律师费无充沛依据证明外,其他1046元法院均予以支撑。
在老诚一公司股东诉张先生侵略“羊骨图形”商标案中,法院审理后以为,张先生在店面招牌、餐筷外包装、订餐卡上运用“羊骨”图形,实际上现已完成了商标的主要功能;而张先生就“羊骨”图形系羊蝎子火锅职业通用图形的辩称定见,因其未供给相应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并据此判定张先生当即中止侵权及补偿经济丢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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