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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需要承担在校就读大专子女的教育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4:50
【案情】
1991年8月,薛某与同在工厂作业的王某相识,并树立爱情联系。之后两人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1992年6月21日生育了儿子王小某。2009年7月,王小某爸爸妈妈离婚。2010年7月,王小某被一大专校园选取。爸爸妈妈要求儿子复读以来年考取更好的校园,但王小某固执要就读该所技校,致使爸爸妈妈拒付王小某的膏火。王小某一气之下将爸爸妈妈诉至法院,要求爸爸妈妈承当其上学膏火。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没有独立日子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爸爸妈妈又有给付才能的,仍应担负必要的抚育费。
第二种定见以为: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而王小某是成年人,不应该要求承当膏火。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1993年11月3日)(下称定见)第12条规则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爸爸妈妈又有给付才能的,仍应担负必要的抚育费。《定见》对爸爸妈妈是否承当子女的抚育费采取了双重规范,即应一起具有子女没有独立日子和爸爸妈妈有给付才能两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2001年12月27日)(下称解说一)第二十条规则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承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许损失或未彻底损失劳动才能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保持正常日子的成年子女。《解说一》对爸爸妈妈是否承当子女的抚育费采取了选择性规范,即学历规范或劳动才能有无规范。
细心比对两个最高院的文件会发现案子假如适用《定见》的话,那么判定应支撑王小某的诉讼请求。反之,假如适用《解说一》的话,那么判定就应驳回王小某的诉讼请求。《解说一》第三十三条后段规则,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说如与本解说相冲突,以本解说为准。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独立日子,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日子,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日子。王小某入学时现已成年,假如不是因损失劳动才能等非主观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日子,爸爸妈妈即便有付出才能,也有权不再付出,由于爸爸妈妈此刻现已不再负有抚育的责任。《解说一》较《定见》观念上有很大的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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