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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01:26
2001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及2002年10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使人民法院获得了确认著名商标的权利。自此,著名商标的确认形成了行政确认(商标局或商标评定委员会确认)与司法确认并行的形式。与行政确认著名商标周期长、审阅部分多的特色比较,司法确认比较简易方便,所以许多企业往往挑选司法途径。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介绍,法院系统确认著名商标已超越1000件。而据有关材料显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6年开端著名确认至今确认著名商标才1200多件。比较之下,司法确认的“人气”可见一斑。
一、确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2条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子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子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触及的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依法作出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子有关统辖和法令适用规模问题的解说》第2条规则:“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子,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统辖。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在较大城市确认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子。”
依据上述规则,著名商标的司法确认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统辖,但在某些省或直辖市也能够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二、确认准则:
1、域内著名的准则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令维护,超出该国规模,则不受他国维护。某个商标或许在某国有很高的商场点评和大众认可,但由于产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或许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著名商标的维护。在我国,商标的著名性确认尽管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条件,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准则,即国内著名准则。某些商标尽管具有必定的世界知名度,但其指示的产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转,我国的大众未实际运用过上述产品或承受过上述服务,即便该商标或许为我国大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确认为著名商标。因而,确认商标是否著名,应当一直围绕着国内著名性,而不是所谓的世界著名性。
2、案情需求的准则
判别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许相似的产品上运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顾客,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确认该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为条件。假如涉案侵权行为所触及的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运用的产品归于同一种产品,涉案注册商标则按照《商标法》中关于一般商标侵权的规则即可得到维护,不需求适用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对其是否著名做出判别和确认也就没有了本质含义。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子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子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触及的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依法作出确认,该条款中的“案情需求”,便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求给予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也便是著名商标被别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相似的产品等或许形成淡化的景象,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事例也必定了上述观念。案情需求准则不只能够正确掌握诉讼争议焦点,进步案子审判功率,并且关于防止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著名为实的乱用诉权行为起到了活跃的效果,是发动确认著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条件。
3、自动检查的准则
在著名商标案子中,关于著名现实应当采纳活跃自动的职权式检查。假如通过查询,首要依据上依然存在疑问,著名现实则不宜确认。自动检查准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高其依据认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查询,能够有效地防止被某些证明力有缺点的依据所误导,然后加强确认著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2条第2款规则:“确认著名商标,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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