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有什么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8: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则:“一审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以为应当判定离婚的,能够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准则,与子女抚育、产业问题一起调停,调停不成的发回重审。”
由此可知,离婚案子的二审程序具有特殊性:假如一审法院判定的是禁绝离婚,经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以为应当判定允许离婚的,不能直接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定,必须先要对子女、产业等问题进行调停,假如调停不成,发回到原审法院从头审理。由于我国实施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定禁绝离婚的,未就子女、产业问题作出处理,假如二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定并一起处理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的话,由于二审判定一经作出即收效,这样就掠夺了当事人对子女、产业问题上诉的权力,违反两审终审的准则。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