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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夫妻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10:2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8825号
原告吴某贵,男,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四村2号102室。
托付署理人陈如浪,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陈如波,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芳,女,1957年6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浦东新区浦东大路651弄4号304室。
被告姜某妹,女,1923年12月7日生,汉族,主本市浦东新区洋泾镇西漕村北丁家宅8号。
托付署理人沈某宝,上海市浦东新区##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原告吴某贵诉被告丁某芳、姜某妹其他所有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丽云独任审判,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托付署理人、被告丁某芳、被告姜某妹的托付署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吴某贵诉称,本市浦东新区浦东大路###弄4号304室房子(以下简称系争房子)系原告与被告丁某芳婚后置办,产权挂号在被告丁某芳一人名下。2007年8月,被告丁某芳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告姜某妹签定了系争房子的《上海市房地产生意合同》,并办理了以两被告名义的房地产权证。因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两被告于2007年8月16日签定的关于系争房子的《上海市房地产生意合同》无效;承认原告对系争房子享有共有权力;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当。
被告丁某芳辩称,系争房子确真实原告婚姻期间置办。2007年8月为了将其侄子户籍迁入系争房子,才以生意的方式将被告姜某妹的姓名加到系争房子权力人之列。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明同意。
被告姜某妹辩称,被告姜某妹老房动迁时,曾将近人民币11万元的动迁款交被告丁某芳购房,被告丁某芳在购买系争房子时未将被告姜某妹列为产权人,为此,被告姜某妹一向向丁某芳提出异议,在被告姜某妹的坚持下,2007年8月丁某芳才将姜某妹的姓名写入产权证。以为两被告不是歹意勾结,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贵与被告丁某芳于1982年12月10日挂号成婚。2001年6月25日,被告丁某芳与案外人签定系争房子《上海市房地产生意合同》,同年7月11日,系争房子挂号在被告丁某芳名下。之后,系争房子一向由原、被告实践寓居。后原告吴某贵迁出寓居,期间的2007年8月16日,被告丁某芳作为出售人,被告姜某妹、丁某芳作为买受人签定系争房子的《上海市房地产生意合同》,丁某芳除代表自己在合同上签名外,还作为被告姜某妹的署理人在合同上签名,根据该合同,系争房子的权力挂号为姜某妹、丁某芳一起共有。2008年5月,原告申述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被告姜某妹对被告丁某芳代为签署生意合同的行为表明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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