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10:27
假如人民检察院以为人民法院判定有过错的,能够提出抗诉,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有必要进行审理。那么,什么状况下检察院能够提起抗诉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定、裁决,以为确有过错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头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令颁发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令监督权。
关于人民检察院而言,具有以下六种景象就应当提出抗诉: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法令现实不清,指控违法依据不足;
2.有的确、充沛的依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许使无罪的人遭到法令的追查;
3.适用法令过错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确定有过错,一罪判数罪或许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革除刑事处分或许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革除刑事处分或许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子审理的过程中严峻违背诉讼程序。
第二种景象是《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假如发现确有过错,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首要有四个方面:
1.呈现了新的依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定、裁决确定的违法现实的确有过错;
2.确定违法的首要依据不充沛、不的确或许是证明违法现实的首要依据之间彼此对立不能扫除;
3.原审法院判定、裁决在适用法令上呈现过错;
4.有依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子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抗诉的分类: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定、裁决,以为确有过错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头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一、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
即当地各级人民检察院以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定、裁决确有过错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则的详细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经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依据仔细审阅,假如以为抗诉不妥,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状况告诉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再审抗诉)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如发现确有过错,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刻约束,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子,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从头审理。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定、裁决,以为确有过错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头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令颁发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令监督权。
关于人民检察院而言,具有以下六种景象就应当提出抗诉: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法令现实不清,指控违法依据不足;
2.有的确、充沛的依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却被判无罪,或许使无罪的人遭到法令的追查;
3.适用法令过错使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对被告人的罪名确定有过错,一罪判数罪或许数罪判一罪,导致量刑畸轻畸重;
5.在没有法定的革除刑事处分或许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革除刑事处分或许适用了缓刑;
6.人民法院在案子审理的过程中严峻违背诉讼程序。
第二种景象是《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裁决,假如发现确有过错,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理由首要有四个方面:
1.呈现了新的依据证明原审法院判定、裁决确定的违法现实的确有过错;
2.确定违法的首要依据不充沛、不的确或许是证明违法现实的首要依据之间彼此对立不能扫除;
3.原审法院判定、裁决在适用法令上呈现过错;
4.有依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子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抗诉的分类: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定、裁决,以为确有过错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头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一、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
即当地各级人民检察院以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定、裁决确有过错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抗诉规则的详细程序是:检察院将抗诉书经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依据仔细审阅,假如以为抗诉不妥,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状况告诉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再审抗诉)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如发现确有过错,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刻约束,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子,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从头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