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保证中标的居间合同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7:14
【居间合同常识】确保中标的居间合同是否有用?
原告:北京某修建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世界建造工程总公司
【案情】
2000年12月,被告与原告签定联合协议,约好:原告确保被告取得某小区二期两个楼座(一个公建、一个住宅楼)3.5万平米左右的工程总承揽施工工程;被告付出原告的费用以中标价为根底,被告许诺付出工程合同总额的10%给原告;被告在工程预付款到位时一次性交给原告应得的上述金钱(预付款数额不低于原告所得的二倍。如缺乏二倍,相差多少按倍数少付原告多少,在第2次拨款时补齐)。一起,两边还约好了改变恰谈等条款。协议签定后,被告经过招投标取得了上述工程。2001年7月30日,被告与北京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北京市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好:A公司为发包方,被告公司为承揽方,被告承建小区乙7号楼的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工程,合同工程承揽造价4778.86万元。2002年9月26日,被告和A公司签定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好:A公司作为发包方,被告公司作为承揽方,被告承建小区乙7号住宅楼裙房工程,合同价款1098.9998万元。
2001年9月25日,A公司向被告付出第一笔工程款50万元。到案子申述之日,被告现已收到A公司的工程款3000多万元。被告一向未向原告付出费用。
另查,A公司是原告公司的股东之一,上述小区工程项意图发包方法是揭露投标。
【审理成果】
一审法院以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委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联合协议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应属有用。原告向被告供给了小区工程修建施工的音讯,而被告也经过招投标取得了约好的工程项目。联合协议中确认的居间指向的标的物现已在这以后的两个施工合同中得到完成。所以,原、被告签定的联合协议的性质归于居间合同。原告践约履行了责任,被告在A公司现已付出了工程款的条件下,应按照协议向原告付出居间酬劳。因而,判定被告向原告付出居间酬劳并补偿利息丢失。
被告不服一审判定,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之一是:联合协议内容严峻违法,涉嫌不正当竞争,归于无效协议。原告在未做任何作业的状况下,揭露确保上诉人中标,首要原因是使用A公司是其股东的特别位置。
二审法院以为,案子所触及的工程,是A公司依据法令规则以招投标方法进行发包的。《投标投标法》第5条规则:“投标投标活动应当遵从揭露、公正、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准则。”但是在A公司揭露投标、被告参加投标行为开端之前,原、被告就签定联合协议确保被告中标,该约好显着违背了《投标投标法》的规则,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归于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法院不该支撑。故,二审确定原、被告签定的联合协议无效。
【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原、被告之间所签联合协议的效能问题。
尽管两边的联合协议在方式上契合居间合同的特征,但其内容触及项目工程的投标投标问题,故其效能的确定应当遭到我国《投标投标法》的调整。联合协议中以“确保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的约好,违背了招投标活动中应当遵从的准则,打乱了修建市场秩序,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在效能问题的法令点评上,不该取得法院的支撑。尽管这种状况在修建市场上层出不穷,乃至现已成为一种“行规”,但不能因而影响法院依据法令规则而作出应有的判别。
至于确定联合协议无效,是适用《合同法》第52条中的“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仍是“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咱们以为,结合本案实践,仍是适用前者更靠近现实实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