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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1:00

出国逾假未归引发解雇争议
一、案子由来
被恳求人市X自收自支事业单坐落2005年10月24日作出解雇恳求人李XX的决议,依据的现实理由为:李XX以赴J国处理家事为由向单位请假半年,假日届满后李逾假未归,单坐落宣布告诉要求李XX于2005年9月10前上班。接到告诉后,李以需在J国学习为由提出续假恳求。2005年9月9日单位再次宣布书面告诉不同意续假恳求,并要求其在9月20日前上班,李依然未回单位上班,接连旷工146天,经单位领导集体评论作出解雇李XX的决议。李XX托付其代理人向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裁定恳求,以为被恳求人的解雇决议没有现实依据,乱用解雇权,违背《全民一切制事业单位解雇专业技术人员和办理人员暂行规则》的规则,恳求判决被恳求人对其作出的解雇决议无效,并为其交纳人事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费用补偿为进行人事争议裁定现已付出的公证费、邮寄费,以及承当本案一切裁定费用。经审查,市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二、争议焦点
(1)被恳求人解雇恳求人所依据的现实是否存在,恳求人续假未获同意,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行为属不属于旷工行为;
(2)被恳求人作出解雇决议的依据及程序是否合法。
三、查明现实
恳求人李XX以赴J国处理家事为由向单位请假取得同意,请假日限从2004年8月20日至2005年3月23日止,单位为恳求人交纳社会保险的期限截止至2004年8月。恳求人逾假未归,单坐落2005年8月10日向恳求人宣布书面告诉,要求其在同年9月10日前上班。恳求人接到告诉后,以需在J国学习为由要求续假,于同年8月17日经家人向单位转交续假半年的恳求。单位收到续假恳求后,于同年9月9日再次向恳求人宣布书面告诉,奉告不同意续假恳求,并要求其在同年9月20日前上班,不然单位依照有关规则予以解雇。恳求人依然未回单位上班,从2005年3月24日起至2005年10月24日止,接连旷工146天。被恳求人X事业单位依据《全民一切制事业单位解雇专业技术人员和办理人员暂行规则》(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则,于2005年10月24日做出解雇恳求人的决议。
另查明,本案另一被恳求人市XX局是被恳求人X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依据《X市XX局功能装备、内设组织和人员编制规则》(X府办XX号)第一条第(六)款“辅导中心(局)直属单位的作业,依据办理权限办理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组织编制作业”的规则,被恳求人市XX局依照X市政府赋予的人事办理权限,对被恳求人X事业单位解雇恳求人进行了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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