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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死亡,父母捐赠器官行为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13:28
古人有云:“身体发肤,受之爸爸妈妈”。由于子女沉痾,爸爸妈妈舍己救人,替未成年子女决议,捐赠器官,有的人以为这是义举,那么,在法令上,爸爸妈妈捐赠器官行为合法吗?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来通知你吧!
【网友咨询】
浙江舟山一对配偶在他们13岁女儿生命的最终一刻一同为女儿做出了最终一个决议:捐赠出他们女儿全身有用的器官,让她持续“活”在这个世界上,也让其他患者,找回生的期望。那么,爸爸妈妈捐赠器官行为合法吗?
【律师回答】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法令》除了规矩器官捐赠的自愿、无偿准则外,还在第八条特别规矩“捐赠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此条将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和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捐赠人体器官,划为“法令禁区”。规矩只要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人才干做出捐赠自己身体器官的决议,未成年人和精力病人不能成为捐赠器官的主体。
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由于年纪、精力情况等要素,心智发育不全,区分才能较差,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矩“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约束民事行为才能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八条规矩“监护人应当实施监护责任,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产业。”
监护人假如不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置其产业。法令严厉的规矩,便是为了避免监护人任意处置被监护人的产业。举轻以言重,产业都受到如此严厉的维护,对触及人体器官等重大人身权力,当然愈加严厉,根绝全部假借“维护被监护人”之名,实施损害被监护人权益之实。
可是,假如爸爸妈妈在未成年子女逝世后,作出尸身捐赠的决议,那又另当别论,由于在法令上,人逝世后,作为品格权的价值根底现已损失,遗体只是作为物的价值仍然存在,可是它是包括有品格利益和社会伦理道德的物,对尸身的维护既要适用物的规矩,又要表现人类的庄严。尸身的所有权由死者的近亲属获得,而且所有权获得方法是由法令直接规矩的一种特别的原始获得方法。但死者近亲属对尸身并不享有彻底的所有权,而是受到约束的。详细而言,死者亲属对尸身的处置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遗愿,只要当死者在生前未对其遗体做出清晰表明的,近亲属有权做出决议。
因而,爸爸妈妈关于未成年子女的遗体是有权力作出捐赠决议的,但在未成年子女生前,哪怕是在其生命的最终一刻,爸爸妈妈也是没有权力处置未成年子女身体器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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