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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签订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2:59
问:A公司与B公司在2012年签定一项有形动产的运营租借合同,估计B公司于2013年9月份该设备生产线才干投产,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则,该合同是否归于未履行完合同,B公司2013年度是否仍能够开具营业税发票?
疑问点:“营改增”试点前合同先签定,但租借物还没交给,在“营改增”后交给,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试点交税人在本区域试点施行之日前签定的没有履行结束的租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持续依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则交纳营业税。”还没开端是否也为未履行结束?
答: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第一条第八款试点前发作的事务规则:
1.试点交税人在本区域试点施行之日前签定的没有履行结束的租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持续依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则交纳营业税。
此处只清晰了试点之前签定的合同,没有履行的合同应该归于“没有履行结束”的景象。
此外,关于上述事例,作为“营改增”的一般交税人,按新政策履行其税负或许更轻。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则》第一条第七款计税办法规则:
2.试点交税人中的一般交税人,以该区域试点施行之日前购进或许克己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供给的运营租借服务,试点期间能够挑选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核算交纳增值税。
这样,能够履行3%的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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