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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14:02

黄某从1999年11月起在某县邮政局下辖的乡邮政所从事邮政投递事务,未签定劳作合同,仅约好黄某要在邮政局规矩时间内从事收、送邮件和报刊、接邮车、揽储、产品分销、代收话费等作业。黄某在为邮政所从事投递事务时,邮政局为他供给了固定的作业场所,给他发放了作业证牌、作业服及在银行开设薪酬帐号并发放了固定的薪酬酬劳,但未为黄某处理社会保险。作业期间,黄某在作业中因体现杰出获得了邮政局“优异投递员”、“先进署理员”的赞誉奖赏。  2008年7月21日,黄某向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承认他与邮政局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决驳回恳求人裁定恳求恳求,黄某不服,遂向法院申述。 不合:该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黄某与邮政局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理由如下:1、黄某的劳作场所、劳作条件均由邮政局供给;2、黄某要服从于邮政局单位的内部劳作规矩,黄某对作业时间、地址及事务内容要承受邮政局指示;3、黄某要承受邮政局单位的查看,邮政局对黄某的作业体现也有进行赞誉;4、黄某所从事的邮政事务为了邮政局的利益,其作业内容是邮政局企业结构之组成部分。5、邮政局为黄某发放的是固定薪酬。所以应确定黄某与邮政局之间现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邮政局应为黄某处理社会保险。  第二种定见以为,两边之间构成托付联系而非劳作联系。管析: 笔者以为黄某与邮政局之间是托付署理联系而非劳作联系。理由如下:一、黄某与邮政局两边之间无身份上的从属联系。由于邮政局的各项规章制度除依据署理事务方面的作业规矩,黄某有必要恪守,其他各项劳作管理制度如劳作考勤、提升晋级都不及于黄某,黄某以自己的技术从事署理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条规矩署理人员处理邮政事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作业人员的规矩,故黄某与邮政局两边之间无身份上的从属联系。  二、黄某与邮政局不具备劳作联系的其他本质特征。从合同保证上看,劳作合同中,劳作者的组织联系,人身安全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均要由用人单位保证,此案中黄某与邮政局两边不具备这些劳作联系的本质性特征。黄某的组织联系均未发生变化,都和他从事邮政署理事务之前相同,黄某从事邮政事务的安全及劳作保险等问题,邮政局并不负维护责任,人身安全也是由黄某自行担任,这些也是托付合同的基本特征。 三、署理事务是托付合同实行的一种方法。从署理事务实行状况看,邮政局为黄某发放作业商标、薪酬卡以及荣誉证书等,这些是两边实行托付合同的一种方法。首要声誉上的薪酬卡本质上是酬劳付出的一种凭据,由于邮政局托付事务具有长期性,为了便于付出酬劳而建立薪酬,这不是劳作合同仅有的酬劳付出方法,在托付合同这种有偿合同中也能够被选用,也便于黄某收取酬劳;其次邮政局为黄某发放作业商标,是由于邮政事务的专特点,邮政署理员在特别地段从事邮政投递事务,有必要以邮政局名义而非个人名义。所以邮政局为黄某发放作业牌证是黄某处理邮政事务的一种凭据,至于荣誉证书也是邮政局依据托付处理事务量的巨细、完结好坏,给予黄某的一种奖赏,也是依据邮政事务的长期性所决议的,这种奖赏能够说是物质上,也能够是声誉上的或精神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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