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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关于执行标准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7:12

第九条 产品出厂,有必要契合下列要求:
(一)到达本法令第二条规则的质量要求,有查验组织和查验人员签证的产品查验合格证;
(二)依据不同特色,有产品名称、规范、类型、成份、含量、分量、用法、出产批号、出厂日期、出产厂家、厂址、产品技能规范编号等文字说明。限时运用的产品应注明失效时刻。优质产品有必要有标志;
(三)实施出产答应证准则的产品,要有答应证编号、同意日期和有用期限;
(四)机器、设备、设备、外表以及耐用消费品,除契合本条(一)、(二)、(三)项要求外,还应有具体的产品运用说明书。内容包含:产品的技能经济 参数、运用寿命、运用范围、确保期限、装置办法、修理办法和保存条件、技能 保养检修期以及其它有关产品设计参数的有用数据。 电器产品,应附有线路图和原理图;
(五)包装有必要契合国家有关规则和规范。剧毒、风险、易碎、怕压、需防潮、禁绝倒置的产品,在内外包装上有必要有明显的指示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上有必要注明实践分量(毛重和毛重);
(六)运用商标和分级分等的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应有商标和分级分等符号;
(七)契合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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