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有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该行为被确认违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4 11:35
一、根本案情
西城区某房子原挂号在原告刘某名下。2007年3月24日,刘某与冯某签定北京市房子买卖合同,房子总价款150万元并一起约好了违约金的付出方法。2006年11月原告前妻崔某函被告北京市建造委员会称,其与原告的离婚案子正在处理中,要求被告将争议房子的产权暂时冻住。2007年4月6日,被告奉告西城区房管局暂缓处理诉争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4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处理产权搬运手续,被奉告权属存在争议,不予受理,相应的资料亦没有收取。2007年11月12日,西城法院向被告宣布帮忙履行告诉,要求被告帮忙冻住争议房子。2007年6月25日,因实行买卖合同引起胶葛,冯某将刘某诉至西城法院。
二、审理成果
西城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作为本市担任房子权属挂号处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享有根据恳求人的恳求核发房子所有权证的职权。关于被告的该项职权,原、被告均无贰言。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处理规则》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处理……(三)房地产处理部门对供给的有关文件进行检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恳求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赞同受理……”的规则,假如被告对房地产转让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本案中,尽管原告认可被告口头奉告不予受理的现实,但被告未根据上述规则进行检查并出具书面答复,被告的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本案中,原告明知诉争房子为夫妻共有产业,且二人存在离婚胶葛,却仍在没有其前妻崔进授权的情况下独自出卖共有产业,其自身并不契合处理产权搬运的本质要件,被告程序上的瑕疵对原告的实体权力并无本质影响,该瑕疵并不必定导致其暂缓处理原告产权搬运行为被承认违法。鉴于此,原告同时提出的行政补偿恳求,亦不契合法定条件。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宣判后,原告以为一审判定虽正确承认了被上诉人“冻住”行为存在、被上诉人详细行政行为存在瑕疵问题,但在房子权属是否存在争议、被上诉人是否程序违法、被上诉人详细行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上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应予依法吊销。遂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吊销原审判定。二审法院经审理保持了一审判定,驳回了原告的上诉恳求,保持了一审判定。
后冯某恳求法院履行,现该案已履行结束,产权已过户至冯某名下,刘某承当违约责任,付出2007年4月23日至9月19日的违约金合计4.5万元。
三、剖析定见
本案中,两边对被告的职权范围均无贰言。下面就环绕案子的现实确定、法令适用及行政行为与违约责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进行剖析:
1.本案中“冻住”行为怎么确定。
2006年11月原告前妻崔某函被告称,其与原告的离婚案子正在处理中,要求被告将争议房子的产权暂时冻住。2007年4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处理产权搬运手续,被奉告产权存在争议,被告既没有收取原告的恳求资料,也没有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告诉书。据此,原告以为被告违法冻住,形成其无法处理过户手续,此处的“冻住”指的是被告不受理其过户恳求,导致其无法处理产权搬运手续,客观上形成“冻住”的结果。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冻住行为不存在”中的“冻住”指的是经法定程序由法院作出的冻住行为。归纳考虑案情,本案检查的“冻住”行为应采用原告的观念。
2.权属有争议怎么确定。
西城区某房子原挂号在原告刘某名下。2007年3月24日,刘某与冯某签定北京市房子买卖合同,房子总价款150万元并一起约好了违约金的付出方法。2006年11月原告前妻崔某函被告北京市建造委员会称,其与原告的离婚案子正在处理中,要求被告将争议房子的产权暂时冻住。2007年4月6日,被告奉告西城区房管局暂缓处理诉争房子的产权过户手续。2007年4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处理产权搬运手续,被奉告权属存在争议,不予受理,相应的资料亦没有收取。2007年11月12日,西城法院向被告宣布帮忙履行告诉,要求被告帮忙冻住争议房子。2007年6月25日,因实行买卖合同引起胶葛,冯某将刘某诉至西城法院。
二、审理成果
西城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作为本市担任房子权属挂号处理工作的行政机关,享有根据恳求人的恳求核发房子所有权证的职权。关于被告的该项职权,原、被告均无贰言。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处理规则》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处理……(三)房地产处理部门对供给的有关文件进行检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恳求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赞同受理……”的规则,假如被告对房地产转让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本案中,尽管原告认可被告口头奉告不予受理的现实,但被告未根据上述规则进行检查并出具书面答复,被告的行为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本案中,原告明知诉争房子为夫妻共有产业,且二人存在离婚胶葛,却仍在没有其前妻崔进授权的情况下独自出卖共有产业,其自身并不契合处理产权搬运的本质要件,被告程序上的瑕疵对原告的实体权力并无本质影响,该瑕疵并不必定导致其暂缓处理原告产权搬运行为被承认违法。鉴于此,原告同时提出的行政补偿恳求,亦不契合法定条件。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宣判后,原告以为一审判定虽正确承认了被上诉人“冻住”行为存在、被上诉人详细行政行为存在瑕疵问题,但在房子权属是否存在争议、被上诉人是否程序违法、被上诉人详细行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上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应予依法吊销。遂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吊销原审判定。二审法院经审理保持了一审判定,驳回了原告的上诉恳求,保持了一审判定。
后冯某恳求法院履行,现该案已履行结束,产权已过户至冯某名下,刘某承当违约责任,付出2007年4月23日至9月19日的违约金合计4.5万元。
三、剖析定见
本案中,两边对被告的职权范围均无贰言。下面就环绕案子的现实确定、法令适用及行政行为与违约责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争议焦点进行剖析:
1.本案中“冻住”行为怎么确定。
2006年11月原告前妻崔某函被告称,其与原告的离婚案子正在处理中,要求被告将争议房子的产权暂时冻住。2007年4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要求处理产权搬运手续,被奉告产权存在争议,被告既没有收取原告的恳求资料,也没有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告诉书。据此,原告以为被告违法冻住,形成其无法处理过户手续,此处的“冻住”指的是被告不受理其过户恳求,导致其无法处理产权搬运手续,客观上形成“冻住”的结果。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冻住行为不存在”中的“冻住”指的是经法定程序由法院作出的冻住行为。归纳考虑案情,本案检查的“冻住”行为应采用原告的观念。
2.权属有争议怎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