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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1:44

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的效能确定
跟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进步,进城购房的人越来越多,城里人二次购房,斗室换大房,无地换有地的人也快速增多。因而,在签定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手续时,必定要注意以下问题,方能保证合同有用。
1、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的有用期不得超越转让人实践享有的土地运用期限。
2、国有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不只转让转让人的权力,并且转让人依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所担负责任也同时移转给受让人。
3、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转让自处理运用权转让挂号后收效。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建立后转让人负有将其土地运用权移转给受让人的责任,但转让人交给土地给受让人占有并不能发作土地运用权转让的效能。因土地运用权转让为不动产品权的变化,当事人须处理过户挂号手续。土地运用权自处理过户挂号后才转给受让人享有。
4、依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土地运用权的,其运用范围内的该幅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在外。
5、土地运用权转让后改动土地用处的,须经原土地运用权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赞同,并相应调整土地运用费。
6、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除无偿受让者外,应按照合同约好的时刻付出价款。受让人及时处理土地运用权过户挂号手续,不管依何种方法转让土地运用权,受让人均应承当处理土地运用权过户挂号手续的有关费用及其他与权力搬运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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