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征地补偿的安置工作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15:55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核算。城市规划区(2003版万州城市总体规划确认的81平方公里规模,下同)内的土地补偿费规范为每亩13000元,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补偿费规范为每亩12000元。安顿补助费按转非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每个转非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26000元(附表1)。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所取得的补偿,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要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与乡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代为划拨到劳作保证部分;其他20%支交给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用于开展团体经济和组织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产、日子。
安顿补助费的付出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纪确认。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顿补助费全额支交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依照有关规则应交纳参与乡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从其安顿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作保证部分,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根本养老保险,安顿补助费的其他部分支交给个人,用于组织其出产、日子。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应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意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与乡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资金需求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
二、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认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土地被悉数征收的,该团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悉数由乡村居民转为乡镇居民(简称农转非);团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犁地面积(园地、牧草地、农业灌溉水面和饲养水面面积按犁地面积核算,下同)与0.5倍其它非犁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团体经济组织的人均犁地面积核算确认。人均犁地面积为征地时被征地团体经济组织的犁地面积(同上,不含已被征收的犁地面积)除以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总人数。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揽犁地被征收后,其剩下的犁地面积以户为单位核算人平缺乏0.5亩的,除依照上述规则核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能够户为单位另行请求添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下犁地面积到达人平0.5亩及以上停止。被征地农户未请求农转非,且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揽犁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规模内因宅基地被征收并撤除住宅的,被撤除户可请求以户为单位悉数农转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承揽土地由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依法回收。
三、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按附表2的规范履行;征地拆迁房子补偿规范按附表3的规范履行;宅基地运用规模内的地上建(构)筑物、零散栽种的树木花草的补偿别离按附表4、5的规范履行,其他被征收土地规模内的地上构(附)着物及零散栽种的树木花草,采纳按征收土地面积归纳补偿的方法进行补偿,详细按附表6的规范履行。
四、住宅安顿规范及相关规则
(一)住宅安顿方法及面积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需求住宅安顿的,可采纳统建优惠购房、钱银安顿住宅和自建住宅(城市规划区内在外)的方法安顿,人均住宅安顿规范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契合《重庆市征地补偿安顿方法》(市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则,可请求购买一个天然间的,其天然间的面积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住宅安顿价格
1、统建优惠购房安顿。城市规划区内统建房建安造价为720元/m2,归纳造价为900元/m2;城市规划区外统建房建安造价为530元/m2,归纳造价为680元/m2。
2、钱银安顿。城市规划区内钱银安顿款额为1200元/m2的价格与按《重庆市征地补偿安顿方法》(市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则请求优惠购买安顿房价格规范之差乘以规则的住宅安顿面积规范核算;城市规划区外钱银安顿款额按850元/m2的价格与按市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则请求优惠购买安顿房价格规范之差乘以规则的住宅安顿面积规范核算。
3、属统建优惠购房的搬家过渡费每人每月100元;属钱银住宅安顿的搬家补助费每人一次性发给500元;搬家补助费每户400元,触及二次搬家的每户补发400元。
4、征地拆迁安顿住宅的建造享用经济适用住宅的有关优惠政策。
5、采纳钱银安顿住宅的家庭,收取钱银安顿款后又确需购买住宅的,能够请求购买经政府同意建造的经济适用住宅。
6、城市规划区成片征地规模内的坟墓搬家,就近迁入政府规划的迁葬区域,由征地单位按本钱付出费用。
五、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证统筹费
在批阅土地时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证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对经营性用地(含存量国有经营性用地)、乡镇开展用地按每亩2万元的规范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每亩0.5万元的规范收取。征地统筹费计入征地本钱费,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证费用。
六、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根本日子保证制度
有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根本日子保证制度按渝府发[2008]45号文件第四条(一)、(二)、(三)款的规则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