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要求破产清算是破产清算的必要条件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16:49
法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破产清算是公司破产,无法正常运营的时分提起的程序,那么,法人与破产清算的提起之间有必定的联络吗,法人要求破产清算是破产清算的必要条件吗,接下来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一、法人要求破产清算是破产清算的必要条件吗?
1、公司法人的清算是指公司法人由于法定原因闭幕时进行的清算活动。该清算活动只要在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清算组才应当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此刻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公司法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除过上面第一种状况还有两种状况:
一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未经清算而直接向法院请求破产;
二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该公司破产。
因而,从严厉的意义上来说,法人要求破产清算并不是破产清算的必要条件。
二、破产清算的请求: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今后,由清算组接收公司,对破产产业进行清算、评价和处理、分配。
(一)破产清算请求主体:债权人、债款人、负有清算职责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则:债款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则的景象,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宽和或许破产清算请求。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款人进行重整或许破产清算的请求。企业法人已闭幕但未清算或许未清算结束,财物不足以清偿债款的,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清算。
(二)请求法院:债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请求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应当提交破产请求书和有关依据。破产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基本状况;
2、请求意图;
3、请求的现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以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建立破产清算公司需具有的条件
1、中介安排破产清算组的人员组成。
依据破产清算作业具有触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色,必定决议了应当由管帐、审计、评价、法令等专业人员组成,而且为了作业展开的便当,对专业人员还要求有必定的资质。因而,清算组成员首要应当从管帐师、评价师、律师中选择,假如依据案子需求,还能够延聘公证员、拍卖师等专业人员参加组成。
2、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类别。
(1)按有无法人资格区分,能够分为二类,一是有法人资格的、经工商部门挂号注册的相似破产清算事务所(或破产清算公司)专门安排,在核准的范围内接受破产清算事务,接受相应的权力和职责;二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由若干个律师事务所、管帐师事务所、财物评价事务所等专业安排派出人员组成的中介安排破产清算组,该安排属松懈型的暂时安排。按有无法人资格进行区分,主要是考虑到因清算组的侵权形成丢失之后的民事补偿问题。
关于第二类中介安排破产清算组,清算级成员因清算作业发生的酬劳与收益,应归派出安排;假如触及到清算组成员因成心或过错形成丢失的,首要应由清算组自身承当,清算组承当职责之后,能够向派出形成丢失成员的安排追索。
(2)按破产清算组受理破产清算的目标,也应分为二类
一是传统的破产清算组;
二是由中介安排组成的破产清算组。依据现在的破产法令规则,对触及国有企业的破产,依然以政府及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破产清算组为好,这主要是触及社会安稳、员工安顿、劳作保证等一系列的前史包袱问题,有必要要有政府的力气作为保证;对一般的有限职责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三资公司,不触及上述前史包袱问题,那么则应当采纳由中介安排组成的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能够保证清算质量进步清算功率。可是为了保证传统清算组的清算质量,能够要求将破产中的清算事务这一块,由传统清算组再打包给中介安排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相互配合,保证清算质量。这是中介安排破产清算组生计的要害,由于现在法令规则,破产清算组都是由法院指定,法院在破产案子的受理和审理过程中,特别是触及国有企业破产的案子往往遭到极大的行政搅扰,所以,由中介安排建立的破产清算组是否能被选用,存在很大的疑问。因而,法院对将宣告破产的案子,能够采纳招投标的方法选定中介安排破产清算组。
该清算活动只要在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清算组才应当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此刻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一、法人要求破产清算是破产清算的必要条件吗?
1、公司法人的清算是指公司法人由于法定原因闭幕时进行的清算活动。该清算活动只要在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清算组才应当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此刻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公司法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除过上面第一种状况还有两种状况:
一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未经清算而直接向法院请求破产;
二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权人向法院请求该公司破产。
因而,从严厉的意义上来说,法人要求破产清算并不是破产清算的必要条件。
二、破产清算的请求: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今后,由清算组接收公司,对破产产业进行清算、评价和处理、分配。
(一)破产清算请求主体:债权人、债款人、负有清算职责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则:债款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则的景象,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宽和或许破产清算请求。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款人进行重整或许破产清算的请求。企业法人已闭幕但未清算或许未清算结束,财物不足以清偿债款的,依法负有清算职责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清算。
(二)请求法院:债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三)请求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应当提交破产请求书和有关依据。破产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基本状况;
2、请求意图;
3、请求的现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以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建立破产清算公司需具有的条件
1、中介安排破产清算组的人员组成。
依据破产清算作业具有触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色,必定决议了应当由管帐、审计、评价、法令等专业人员组成,而且为了作业展开的便当,对专业人员还要求有必定的资质。因而,清算组成员首要应当从管帐师、评价师、律师中选择,假如依据案子需求,还能够延聘公证员、拍卖师等专业人员参加组成。
2、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类别。
(1)按有无法人资格区分,能够分为二类,一是有法人资格的、经工商部门挂号注册的相似破产清算事务所(或破产清算公司)专门安排,在核准的范围内接受破产清算事务,接受相应的权力和职责;二是没有法人资格的、由若干个律师事务所、管帐师事务所、财物评价事务所等专业安排派出人员组成的中介安排破产清算组,该安排属松懈型的暂时安排。按有无法人资格进行区分,主要是考虑到因清算组的侵权形成丢失之后的民事补偿问题。
关于第二类中介安排破产清算组,清算级成员因清算作业发生的酬劳与收益,应归派出安排;假如触及到清算组成员因成心或过错形成丢失的,首要应由清算组自身承当,清算组承当职责之后,能够向派出形成丢失成员的安排追索。
(2)按破产清算组受理破产清算的目标,也应分为二类
一是传统的破产清算组;
二是由中介安排组成的破产清算组。依据现在的破产法令规则,对触及国有企业的破产,依然以政府及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破产清算组为好,这主要是触及社会安稳、员工安顿、劳作保证等一系列的前史包袱问题,有必要要有政府的力气作为保证;对一般的有限职责公司、股份公司以及三资公司,不触及上述前史包袱问题,那么则应当采纳由中介安排组成的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能够保证清算质量进步清算功率。可是为了保证传统清算组的清算质量,能够要求将破产中的清算事务这一块,由传统清算组再打包给中介安排清算组进行清算,由此相互配合,保证清算质量。这是中介安排破产清算组生计的要害,由于现在法令规则,破产清算组都是由法院指定,法院在破产案子的受理和审理过程中,特别是触及国有企业破产的案子往往遭到极大的行政搅扰,所以,由中介安排建立的破产清算组是否能被选用,存在很大的疑问。因而,法院对将宣告破产的案子,能够采纳招投标的方法选定中介安排破产清算组。
该清算活动只要在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清算组才应当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此刻进入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