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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法定不起诉的案件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9:46
法定不申述,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则:违法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则的景象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申述决议。这种景象咱们称之为绝对不申述。那么,检察院法定不申述的案子规模有哪些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您供给相关介绍,供您参阅。
法定不申述(绝对不申述)案子规模:
(一)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的
我国刑法把情节分为科罪的边界的科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了解,假如某行为虽具有必定的社会损害性,但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的,不能以为是违法。已然不是违法,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申述讼,作出申述决议。
(二)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则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首要是因为违法分子对社会已无损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查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则。违法已过追诉时效不予申述,这是近代国际刑事诉讼法遍及适用的准则。
(三)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主张,通过审议决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履行。在我国,但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对特定违法人革除惩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四)按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撤回通知的
我国通知才处理的案子有四种,凌辱诽谤罪,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优待罪和侵吞。这些案子触及的首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声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查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议。关于这些案子,假如被害人及其他有通知权的人不提出通知,或许提出通知后又撤回通知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申述处理。
(五)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意味着失去了追查刑事责任的目标,追查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申述决议,就此停止刑事诉讼。
(六)其他法律规则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法定不申述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申述的案子或许自己侦查终结的案子进行检查后,以为违法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或依法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然后作出不将违法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议。假如您对检察院法定不申述还有相关问题,能够向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供给您愈加具体的状况,保证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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