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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10:19
日常日子中,咱们或许都听说过产品缺点职责和产品瑕疵职责,可是或许咱们对这两者都是一知半解,也不知道产品缺点职责和产品瑕疵职责的差异是什么。
产品瑕疵职责和产品缺点职责是产品质量民事职责的两种首要方法,二者差异体现在:
1.发作依据不同。
瑕疵与缺点分别是二者的发作依据,瑕疵与缺点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职责的区别。瑕疵与缺点不仅是二者的区别标志,也是两种职责在发作依据上不同的体现。
2.性质不同。
产品瑕疵职责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职责,是以当事人违背法定或约好职责为职责承当条件,也能够说是一种合同职责。产品缺点职责则是典型的侵权职责,又因生产者产品职责和出售者产品职责的不同而区别为特别侵权职责和一般侵权职责。
3.归责准则不同。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则,只需出售的产品存在瑕疵,出售者就应当承当瑕疵担保职责,不管是否形成危害结果,也不管出售者是否有差错。在我国,生产者的缺点职责适用严厉职责准则,出售者的产品缺点适用差错职责准则或差错推定准则。
4.职责主体不同。
产品瑕疵职责由出售者承当,受害人可直接向出售者要求补偿;归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职责的,出售者补偿后可向真实职责者追偿,但不得以此向受害者抗辩,回绝补偿。而关于产品缺点职责,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补偿,也可向出售者要求补偿;生产者和出售者之间再可依据实际情况追偿。
5.免责条件不同。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未就出售者产品瑕疵职责免责事由作出规则,但依据法定瑕疵的第二种景象,即“不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前未作阐明的”,能够推断出,假如出售者事前就“产品不具有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阐明的,则可革除瑕疵担保职责。关于产品缺点职责,《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则了三种免责事由。
6.发作时刻不同。
产品瑕疵职责不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只需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职责。产品缺点职责以形成必定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因而只能在危害结果发作之后才或许建立,没有危害结果则不或许发作产品缺点职责。
7.补偿方法和规模不同。
对产品瑕疵,出售者应担任修补、替换、退货以致补偿损失。对产品缺点,生产者或出售者须按《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则,补偿人身损伤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8.诉讼时效不同。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则,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要求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益遭到危害时起核算。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危害要求补偿的请求权,在形成危害的缺点产品交给开始顾客满10年损失;可是,没有超越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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