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可以生育二胎的基本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6:1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规则,契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两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量民族乡村居民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安排判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安排判定能够生育正常婴儿的;(四)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安排判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五)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许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六)夫妻两边为乡村居民,一方为勇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七)夫妻两边为乡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成婚落户的;(八)夫妻两边为乡村居民,居住在少量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量民族的;(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分山区乡村的独生女户、少量民族户或遥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十)其他特别景象请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分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