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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7:26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款,怎样确定为是否是夫妻一起债款?夫妻一起债款怎么分配举证职责?听讼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令知识,请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
事例简介 
王某(男)与李某(女)原 系夫妻关系,后挂号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其情妇田某勾结制作虚伪债款,其债款并未用于一起生活。现田某将王某与李某申述至人民法院,恳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告贷本金及利息。审理期间,原告田某称该笔告贷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两被告应承当连带归还职责;被告王某供认告贷事实,归于夫妻一起债款;而李某则称,该笔告贷并未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是田某的个人债款,不归于夫妻一起债款,应当由田某个人归还。 
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规范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起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起归还”。依此规则,若债款人建议一起债款,需证明债款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款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 
《婚姻法解说(二)》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债款的,应当依照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可以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的景象的在外。” 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借的债款不必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的话,该笔债款也被以为是夫妻一起债款,无需债款人去举证证明;假如夫妻中的非举债方否定该债款为夫妻一起债款的,需要由该方承当举证职责。这种规则一味着重了债款人的利益,而不论其是好心仍是歹意,违反了法令应有的公平缓正义。 
在上诉事例中,夫妻中的举债方即王某与第三人勾结制作虚伪债款,妄图侵吞夫妻一起产业的状况,其举借的债款并不是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却要由非举债方即李某来归还,这就使得夫妻中 非举债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地维护。因而,该条规则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所以该事例应该运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则。 
笔者以为,对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应当以“为夫妻一起生活”为本质特征,夫妻两边或一方对外所负债款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在民法的领域内,夫妻两边合意举债或许一方对外举债对另一方构成署理的,也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应将“为夫妻一起生活”作为夫妻一起债款的确定规范。 
“夫妻一起生活”的举证职责分配 
首要,“为夫妻一起生活”应当一直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当证明职责,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职责。依据“谁建议,谁举证”的准则,应当由建议举债为一起债款即举债用于夫妻 一起生活的一方负举证职责,由于只要举债人自己才最为清楚和了解举债的用处,也最简单证明该债款是否用于夫妻一起生活,除非其有成心隐秘告贷用处的心怀叵测。假如让对告贷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承当举证职责,证明债款没有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既不实际,也很难完结。 
其次,假如夫妻中的非举债方可以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两种破例景象,即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夫妻约好产业别离准则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或许债款人知道该债款归于不合法债款(如赌资、进行不合法经营等),则该债款应当确定为夫妻个人债款。 
最终,还要留意维护无过错的好心债款人。至于何为“无过错的好心”,笔者以为是债款人“有理由信任告贷是用于夫妻一起生活”景象,如借单上所写告贷将用于夫妻一起生活,告贷数额 较小,告贷后夫妻另一方知晓后并未表明反对等。从维护商场买卖安全的视点来讲,无过错的好心债款人的利益也理应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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