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案中非法经营数额要如何认定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23:27知识产权刑事违法是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严峻损害。近年来,我国经过加强与完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公布司法解说等办法建立了比较系统的知识产权刑事维护系统。在知识产权刑事案子中,不合法经营数额确实定规范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其是大多知识产权刑事案子科罪量刑的重要根据。
三种数额的基本概念
我国刑法第三章“损坏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罪”中对 “侵略知识产权罪”行为进行了规则。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为例,我国刑法中规则 ,“出售金额”数额较大为其构罪要件之一。在2011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中,又对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中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出售产品的“货值金额”进行了规则。
2004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解说》一)对知识产权违法的详细量刑规范进行了规则,量刑规范中触及到了 “不合法经营数额”这个概念。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子的审理中,关于现已出售出去的出售金额的核算,往往是以现已查清的详细出售金额为准,并以此对行为人科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而关于制作、贮存、运送或许没有出售的货值金额的核算规范,因为规范适用不一致及实践中遍及呈现确实定难等问题,司法困惑较大。而不合法经营数额确实定规范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等重大问题,所以对其适用确实定性亟需进一步一致清晰。
司法解说确实定规范
根据《解说》一中对“不合法经营数额”确实定,对制作、贮存、运送或没有出售的侵权产品货值金额的核算有三种规范:标价、现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践出售平均价格和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
标价可浅显理解为标示在侵权产品上的的价格。实践中,有些反映的是侵权产品的价值,有些即或许反映的是被侵权产品的价值。尽管这种办法在知识产权刑事案子的侦办处理中,简单核算,但其自身的不确认性也或许导致案子的处理结果的不确认性及不合理性。
用现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践出售平均价格来判别不合法经营数额,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对行为人构罪的一种推定。实践中是最能表现罪刑相适应的一种核算办法。但该办法或许会存在必定问题,即侵权产品的实践价格越高,相应的产品质量也会越好,对社会的损害程度应是更低,但违法嫌疑人却或许因价格高而被处以更重的赏罚,反之亦然。
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格这种规范尽管在实践中争议最大,但其拟定具有必定的法理合理性。实践中被侵权产品的商场中心价往往高于行为人的实践出价格,该核算规范经过数额自身表现了侵权产品所附的知识产权价值,可以说是归于更为严峻的刑事制裁规范。别的,该规范具有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的特色,被侵权产品商场价格的揭露特性也便于侦办机关查询。这种办法的缺点则在于或许呈现核算出来的货值金额数额过高,而以此为根底的罚金判罚则或许超出合理规模,不能充分表现罪刑相适应准则。
不合法数额确实定准则
刑法第五条规则:“赏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分子所违法行和承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不合法经营数额确实定应挑选最能表现罪刑相适应准则的一种规范,而并不能根据侦办的难易程度确认。
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人大多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意图,我国刑法对一切知识产权违法都并处或单处罚金刑,这也表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违法的制裁精力。专家以为,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是有用遏止知识产权违法的重要准则,因此在确认行为人的不合法经营数额时,亦应充分考虑赏罚对其的赏罚遏止效果,从而挑选适宜的不合法经营数额的核算规范。
关于标价及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践出售平均价格,假如两者都能查清应怎么挑选适用,即呈现核算规范的抵触的解决办法。有观念以为,从司法解说的原意及罪刑相适应的视点判别,应优先适用已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践出售平均价格,理由是该规范较之标价更能反映侵权产品的价值,更能精确地折射行为人制假行为的社会损害程度与片面恶性程度。专家以为,当呈现核算规范抵触时,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视点去挑选适用。标价也是被告人片面犯意的一种表现形式,其间也蕴含了被告人的违法意图,乃至标价有时更能客观反映被告人出售侵权产品的主客观状况及社会损害程度,所以并不能一刀切地以为实践出售平均价格更契合罪刑相适应准则,而应将该疑点利益给予被告人,采纳就低确认的办法来核算不合法经营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