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写了借条又写欠条,借条担保人还会担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23:59
在民间假贷中,特别是面临较大数额的告贷,一般状况下,债务人无法一次性彻底付清,只能一部分一部分还款。所以就可能呈现第一次告贷写了借单,部分还款后又写欠条的状况,那么,写了借单又写欠条,借单担保人还会担责吗?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写了借单又写欠条,借单担保人还会担责吗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
【案子概况】
2014年6月12日,被告李某将其一切的按揭车辆转让变卖给原告高某,约好车价款为 65000元,原告实践付出61000元。后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将该车交还被告,被告李某未交还原告购车款,而是于2014年7月3日出具告贷 61000元的借单,约好同年8月3日一次性付清。由被告袁某供给担保。
尔后,被告李某仅偿还部分购车款,两边为此产生纠纷,经公安机关处理,被告李某将剩下未偿还的购车款30000元又出具欠条予原告,但原借单未撤回,金钱也至今未偿还。
法院以为,原、被告间系生意联系,原告高某将所购车辆交还被告李某,其应将购车款偿还。高某与李某对所欠购车款另行协议改变,未获得担保人袁某的书面赞同,故袁某不再承当确保职责。依据相关法律规则,依法判定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高某剩下购车款30000元;被告袁某不承当确保职责。
【法官释法】
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则:确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确保合同。最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则:主合同中尽管没有确保条款,可是,确保人在主合同上以确保人的身份签字或许盖章的,确保合同建立。本案中,被告袁某在借单上以确保人的身份签字,依据上述规则,袁某开始供给的担保是建立的。且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袁某可就要承当连带还款职责了。后,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在担保人袁某不知的状况下,经公安机关调处,两边对所欠的生意车辆款,从头进行了承认,改变,过后,也未获得担保人袁某对从头出具借单的签字承认,契合《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改变主合同的应当获得确保人书面赞同,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人不再承当确保职责。所以被告袁某对上述欠款不承当确保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