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21:15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令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背了法令规则的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令效力的一种婚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为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
4.不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分类,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方法关于成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则,能够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
1.包揽及买卖婚姻。便是违背婚姻自主塬则的无效婚姻。
2.早婚。即男女两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3.重婚。便是男女两边或一方违背一夫一妻制塬则的无效婚姻。
4.血亲婚。便是男女两边具有法令制止成婚的血亲联系的无效婚姻。
5.疾病婚。便是男女两边或一方患有法令制止成婚的疾病未经治好的无效婚姻。
6.未登记婚。便是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条件,只未进行成婚登记,违背成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回收被骗得的成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免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係,并对同居期间的产业及所生子女作恰当处理。
因为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令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产业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产业,只能按一般共有产业对待。便是指共有各方依据各自对共有产业的奉献巨细按份额共享。当然,并不是说一切的无效婚姻在切割产业时都彻底按以上规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不合法同居联系的案子,……详细切割产业时,应照料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产业的实际情况和两边的差错程度,妥善切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则:
(1)一方在不合法同居期间患有严峻疾病未治好的,在切割产业时,应予以恰当照料,或许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在同居日子期间一方逝世,另一方是依托死者抚育且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或许另一方对死者抚养较多,能够分给他(她)恰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则,虽然是针对未办成婚登记的不合法同居联系而言的,但关于无效婚姻,也相同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一起债款、债款问题。关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款债款问题,要依据实际情况别离处理:
1、假如所享有的债款或所承当的债款纯属个人分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力亦不承当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