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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解除彩礼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4:46
彩礼,也称聘礼、纳彩,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依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特别是在我国广阔乡村,成婚给付彩礼现象依然比较遍及。至于彩礼的多少,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等要素而定。
一、返还彩礼景象
由于目前我国许多当地给付彩礼的状况还较为遍及,假如对彩礼问题彻底不论,或许会使一些当事人的产业权益遭到严峻危害,故2004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10条之规则以司法解说的方式关于彩礼胶葛问题怎么处理作出明确规则,人民法院支撑返还依照风俗给付彩礼的景象有三种:
(一)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
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免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差错程度、两边的经济状况等要素,酌情削减。男女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而共同日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恳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越彩礼总额的30%;共同日子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越彩礼总额的50%;共同日子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越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联系免除的以及在共同日子期间女方怀孕或许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削减5%至20%。
(二)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共同日子的。
给付彩礼后处理了成婚挂号,但两边并未真实在一起共同日子,关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撑。两边挂号成婚后,假如一向没有共同日子,也就没有夫妻之间彼此搀扶、共同日子的阅历,本质意义上真实的共同日子还没有开端。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其间“日子困难”,应做限制性的解说,即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许是婚前用家庭产业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托自己的力气无法保持最基本的日子水平。并非指与给付彩礼之前比较,产业遭到丢失,相关于本来的日子条件比较困难,而是指由于给付彩礼后形成实实在在的日子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
二、不予返彩礼景象:
(1)不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说二》第10条规则景象,一方恳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撑。
(2)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则“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景象,可是现已共同日子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许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日子,一方恳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撑。详细包含:男女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而同居日子两年以上;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而同居日子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所承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日子。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逝世,一方恳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撑,但在逝世前现已申述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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