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14:27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子,是指不经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而是由被害人或许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子。自诉案子尽管不多,但因自诉案子主要是直接危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案子,处理不妥也会对社会主义调和社会建造带来消极因素。下面笔者经过对我国现行法令及司法解说对自诉案子的规则进行引用剖析,指出存在的缺少,并提出了详细的完善设想。一、自诉案子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条规则了三类刑事自诉案子,榜首类是通知才处理的案子,第二类是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第三类是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榜首百七十一条规则了对缺少罪证的自诉案子,假如自诉人提不出弥补依据,应压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许裁决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榜首条规则了对被害人直接向法院申述的第二类自诉案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关于其间依据缺少、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许以为对被告人或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对第三类自诉案子要求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现已作出不予追查的书面决议。《解说》榜首百八十八条规则了对“依据不充分”的自诉案子,应当压服自诉人撤回申述,或许裁决驳回申述。《解说》榜首百九十二条规则,关于现已立案,经检查缺少罪证的自诉案子,假如自诉人提不出弥补依据,应当压服自诉人撤回申述或许裁决驳回申述。《解说》榜首百九十三条规则,自诉人明知有其他一起危害人,但只对部分危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危害人抛弃通知权力。判定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危害人就同一现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以上立法及司法解说存在四方面的问题:1、不经开庭审理,直接裁决驳回申述,有“先定后审”之嫌。以上立法及司法解说中,对自诉案子依据缺少的表述别离使用了“缺少罪证”(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一条)、“依据缺少”(《解说》榜首条)、“依据不充分”(《解说》榜首百八十八条),因以上表述均是针对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一条有关自诉案子依据缺少怎么处理,所以能够以为以上表述没有本质不同,都是为了阐明自诉案子的依据没有到达“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诉讼证明规范。刑事诉讼法规则对“缺少罪证”的自诉案子,能够裁决驳回,但没有阐明是裁决驳回申述,仍是裁决驳回诉讼请求。但《解说》榜首百八十八条,榜首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则了是裁决驳回申述,而非驳回诉讼请求,且规则了人民法院确定“依据缺少”、“缺少罪证”是在“经检查”后,而不是在开庭审理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与原刑事诉讼法比较,主要是强化了诉辩式的庭审功用,否定了原刑事诉讼法的赋予人民法院的庭前本质检查职权,改变了原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人民法院涉嫌“先定后审”坏处。新刑事诉讼法在公诉案子的检查方面实行了方式检查,而在自诉案子的检查上仍坚持本质检查的规则,可不经开庭审理而直接驳回自诉人的申述是不稳当的,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对依据缺少的处理不行完善。我国刑法所规则的通知才处理的案子主要是侵略个人利益并且被害人与危害人往往具有特别的人身联系,国家不自动对此类案子进行刑事追诉,主要是从尊重社会道德及维护调和的长幼、尊卑联系。但通知才处理的自诉案子就其杂乱程度,举证的难易程度及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比公诉案子简略或细微。如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远比一般轻损伤要重;优待罪取证之困难也不比一般损伤罪简单。《解说》榜首条只规则了对第二类自诉案子依据缺少,应移交公安机关,而对通知才处理自诉案子,假如依据缺少,自诉人自己无法弥补的,没有规则人民法院应移交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则被害人对个人无法取证的通知才处理的案子能够要求公安机关起动侦办程序,这不利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3、没有对一起危害人同时提申述讼视为抛弃通知权力,是对自诉人权力的危害。我国刑事诉讼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假如一起危害人部分在逃,那么自诉人只申述没有在逃的危害人应当是答应的,但不能以为对在逃的同案人员抛弃通知权力。所以对一起危害人不能不加区分地一概视为抛弃通知权力。对在逃无法提起自诉的,应保存其自诉权力。4、对第三类自诉案子的受理条件规则过于严厉。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案子,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既不立案也不向被害人出具不予追查的书面决议,形成被害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5、公安机关发现自己立案侦办的刑事案子系通知才处理的自诉案子,怎么与被害人及法院联接无明确规则。关于通知才处理的自诉案子,公安机关先按公诉案子立案侦办后发现系自诉案子的怎么处理?法令没有明确规则。刑诉法第十五条仅仅规则,依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许撤回通知的,应当吊销案子(侦办阶段)。那么被害人现已通知,仅仅不属公诉案子,在侦办阶段是否应吊销案子呢?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榜首百六十八条规则的吊销案子的景象中,没有关于发现是自诉案子立为公诉案子的景象,并且在此条第(六)项兜底条款中,仅仅规则“其他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的”,能够吊销案子。而依照现行法令的规则,公安机关吊销案子后,被拘押的嫌疑人应当当即开释。实践中,因为底层司法机关办案经费严峻缺少,一些长时间在逃的违法嫌疑人一般都是由被害人提供线索和经费才抓捕归案的,假如公安机关发现系自诉案子吊销案子当即开释违法嫌疑人,而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时,违法嫌疑人已逃跑,将严峻危害被害人的利益。
2、对依据缺少的处理不行完善。我国刑法所规则的通知才处理的案子主要是侵略个人利益并且被害人与危害人往往具有特别的人身联系,国家不自动对此类案子进行刑事追诉,主要是从尊重社会道德及维护调和的长幼、尊卑联系。但通知才处理的自诉案子就其杂乱程度,举证的难易程度及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比公诉案子简略或细微。如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远比一般轻损伤要重;优待罪取证之困难也不比一般损伤罪简单。《解说》榜首条只规则了对第二类自诉案子依据缺少,应移交公安机关,而对通知才处理自诉案子,假如依据缺少,自诉人自己无法弥补的,没有规则人民法院应移交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则被害人对个人无法取证的通知才处理的案子能够要求公安机关起动侦办程序,这不利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3、没有对一起危害人同时提申述讼视为抛弃通知权力,是对自诉人权力的危害。我国刑事诉讼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假如一起危害人部分在逃,那么自诉人只申述没有在逃的危害人应当是答应的,但不能以为对在逃的同案人员抛弃通知权力。所以对一起危害人不能不加区分地一概视为抛弃通知权力。对在逃无法提起自诉的,应保存其自诉权力。4、对第三类自诉案子的受理条件规则过于严厉。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案子,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既不立案也不向被害人出具不予追查的书面决议,形成被害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5、公安机关发现自己立案侦办的刑事案子系通知才处理的自诉案子,怎么与被害人及法院联接无明确规则。关于通知才处理的自诉案子,公安机关先按公诉案子立案侦办后发现系自诉案子的怎么处理?法令没有明确规则。刑诉法第十五条仅仅规则,依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许撤回通知的,应当吊销案子(侦办阶段)。那么被害人现已通知,仅仅不属公诉案子,在侦办阶段是否应吊销案子呢?在《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榜首百六十八条规则的吊销案子的景象中,没有关于发现是自诉案子立为公诉案子的景象,并且在此条第(六)项兜底条款中,仅仅规则“其他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的”,能够吊销案子。而依照现行法令的规则,公安机关吊销案子后,被拘押的嫌疑人应当当即开释。实践中,因为底层司法机关办案经费严峻缺少,一些长时间在逃的违法嫌疑人一般都是由被害人提供线索和经费才抓捕归案的,假如公安机关发现系自诉案子吊销案子当即开释违法嫌疑人,而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时,违法嫌疑人已逃跑,将严峻危害被害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