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外国企业的软件费是否需代扣代缴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22:25对通过国家版权局注册挂号,在出售时一起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交纳营业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付出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179号】的规则,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独自出售软件可伴随出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品一起转让与这些货品运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不管是否交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付出的软件运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2、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租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品,一起包括与这些货品运用的相关软件,假如软件独自收费,应视同租借上述货品的租金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获得利息、租金收入是否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则,不交纳营业税。因而,企业付出的外国企业软件费如归于【财税字[1999]273号】规则的景象,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如归于【国税发[2000]179号】规则的景象,则不必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