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质权与质押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9:33
质权与质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押是指设定质权的法令行为,质权是指质权人的权力;质押是质权发生的原因,质权是质押引起的法令结果。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款人占有并实践操控的行为被称为质押,质权人因质押而获得的权力为质权,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作为担保物权的质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的特色。质权与质押的差异有哪些,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
一、质权的从属性
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款。由于质权是以担保债款为完成意图的,因而,质权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款。当事人可认为将来的债款设定质权,也能够在设定债款时设定质权,但完成质权时有必要要有主债款的存在。质权随主债款的搬运而搬运,不能与主债款别离而独自转让。质权随主债款的消除而消除。
二、质权的不可分性
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相同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悉数价值担保债款的悉数。质权的效能及于质权标的的悉数,即便债款部分遭到清偿也不受影响。换言之,即便债款人清偿了大部分债款,仅有少部分债款未能清偿,质权人也有必要抗未清偿的债款对悉数质权标的行使质权。质物部分灭失的,未灭失的部分依然担保悉数债款,而不能相应地减缩质权担保的规模。
三、质权的物上代位性
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是指质权的效能及于质权标的的代位物上。如《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则:“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除。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产业。”
四、质权的优先受偿性
质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质权人于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得以质权标的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受质权担保的债款。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