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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用超过退休年龄员工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06:51

公司招用超越退休年龄职作业业中发作人身危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三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实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联系处理。
广东省工伤保险法令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经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2次修订2011年9月29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五条 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许现已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法令。
前款规则的劳作者受聘到用人单位作业期间,因作业原因遭到人身损伤的,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有关费用。两边对危害赔偿存在争议的,能够依法经过民事诉讼方法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作人事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2年6月21日)
11.用人单位招用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劳作者,两边构成的用工联系按劳务联系处理。
综上,1、单位招用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者,两边构成的联系为劳务联系。
2、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因作业原因所受损伤不属工伤,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付出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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