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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修正劳动争议时效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10:42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根据《劳作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则,以当事人的裁定恳求超越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裁定恳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发作劳作争议后,在未受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影响下,没有在60天内恳求裁定,就丧失了进入司法程序处理胶葛的时机。2004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此解说违反了司法结局判决的准则,且与诉讼时效规则相冲突。所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提交修正建议。的确,已有很多当事人因超越此期限而败诉,此时效准则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质疑,笔者也以为应当赶快修正。理由主要有:
一、恳求裁定时效期限的起算点含糊
从事律师作业的学生从前诉苦《劳作法》对提起裁定的时效期限规则过短。因其第82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可是,假如某公司成心拖欠工人薪酬达半年之久,早已过了时效期限,而劳作争议裁定又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莫非工人的权力就这样不受维护了吗?笔者以为,“劳作争议发作之日”不同于“当事人权益遭到损害之日”。虽然原劳作部《关于劳作法若干条文的阐明》(劳办发〔1994〕289号)对《劳作法》第82条的解说为:“本条中的劳作争议发作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实际上,后者是《劳作争议处理法令》规则的时效期限起算点。
剖析一下欠薪争议,即可看出二者的差异。用人单位在合同约好的发薪日未发薪,次日便是“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依照《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规则,恳求裁定的时效即开端起算。可是用人单位拖欠薪酬的行为,不一定当即引发劳作争议,因为存在劳作者体谅或出于无奈而有所等待的或许性。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应从劳作者不再体谅,要求补发薪酬而遭到回绝之日或用人单位许诺另行付出劳作报酬的期限已到仍未付出之日起核算。如此核算,《劳作法》规则的60日时效期限有或许善于一般民事诉讼2年的时效期限。
根据“上位阶的法优于下位阶的法”、在同一位阶的法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应当理解为自1995年1月1日《劳作法》施行之日起,国务院于1993年发布的《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3条之规则因与《劳作法》第82条之规则相冲突而天然废止。“留意期限的起算点是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假如仅有企业拖欠职工薪酬的现实,但两边并无争议,则不发作60日期限的起算问题……假如经审查,发现当事人的裁定恳求是在发作争议之日起60日内提出的,归于裁定部分决议有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案子的实体审理。”原劳作部的解说将两个恳求裁定时效的起算点划了等号,现已引起了适用的紊乱,应当予以弄清。
问题是即便实行《劳作法》规则的起算点,也加剧了劳作者的举证职责。例如,常某诉某高校案,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2日,以超越时效为由,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常某提出的持续实行劳作合同、补发薪酬、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合计94739.6元的恳求。常某于2003年1月8日,接到免除劳作联系的告诉,于4月4日恳求裁定。在庭审中,常某出具了一起遭辞退的搭档赵某供给的证言,证明他们从前4次找过领导,至3月底,领导还许诺处理此问题。根据法理,常某4次建议权力的行为导致时效中止,可是因为赵某归于好坏联系人,所以法官未采信其证言。可见,不如将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限起算点退回到“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避免劳作者承当举证不力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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