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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纠纷】离婚后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可以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11:45
现实日子中,夫妻离婚后,孩子名字的改动只需产生胶葛,必定影响到孩子与爸爸妈妈另一方的亲情,影响育婴费用的开销。处理胶葛是法令的终极意图,当所保护的权益发生冲突时,首要保护的应是物质上的权力,其次才是精力利益、品格权益。爸爸妈妈离婚后,为了使未成人顺畅健康成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更改未成年人的名字。
事例:
2011年3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经法院判定离婚,10岁的女儿陈某某随被告李某共同日子。本年7月,陈某得知被告李某将孩子的名字由陈某某更改为张某某。陈某以被告李某侵略其对孩子的名字权为由提起诉讼,恳求法院责令被告康复孩子的原名字。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恳求法院寻求孩子定见。孩子在法院承受问询时表明,“张某某”是她乐意运用的名字。原告陈某以为被告左右了孩子的实在志愿,恳求法院支撑其诉讼恳求。事情焦点:
夫妻离婚后,为孩子改动名字诉讼,该恳求应否予以支撑?  法官回答: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作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对自己的名字享有决议、改动、运用的权力,可是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决议和改动自己的名字?这要分两种状况:
一是关于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来说,因无民事行为才能人不具有表达自己实在志愿的意思才能,因而其名字权应当由监护人行使或征得监护人赞同后自己行使。
二是关于约束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来说,问题较为杂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育婴问题若干具体定见》第5条规则“爸爸妈妈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
由此可知:现行法令在这一问题上会考虑子女的定见。但本案中,该孩子的定见并非决议性定见,由于不只孩子的定见很难说不遭到与其共同日子原爸爸妈妈一方的影响,并且法官的判定终究要根据对孩子有利的准则进行考虑,孩子的定见仅是法官作出决断的一项参阅。现实日子中,夫妻离婚后,孩子名字的改动只需产生胶葛,必定影响到孩子与爸爸妈妈另一方的亲情,影响育婴费用的开销。
处理胶葛是法令的终极意图,当所保护的权益发生冲突时,首要保护的应是物质上的权力,其次才是精力利益、品格权益。本案中,康复孩子的本来名字,更有利于孩子的物质利益,对其精力利益并无本质危害,因而爸爸妈妈离婚后,为了使未成人顺畅健康成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私行更改未成年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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