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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形式对遗嘱法律效力的影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18:59
遗言包含自立遗言,录音遗言和口头遗言等。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则遗言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有关遗言的方法对遗言法律效能的影响的相关内容。以供咱们阅览,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遗言的方法对遗言法律效能的影响
一、没有注下一年、月、日的遗言的效能
依《承继法》第17条规则,自书遗言、代书遗言要注明立遗言的时刻,即年、月、日。有的自书遗言或代书遗言中并未注明立遗言的年、月、日。此种遗言可否有用呢?对此,实务中有不同的做法,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观念。
(1)自书遗言。自书遗言的遗言人只建立过一份遗言,在其生前成年后从未呈现过无遗言才干景象的,那么,该遗言中即便没有注明立遗言的日期,也应是有用的,不该因遗言存在未注明立遗言日期的缺点而无效。因为未注明立遗言日期并不影响对遗言人立遗言时遗言才干的判别。如前所述,遗言的方法是否契合要求,仅触及好坏联系人的利益,因而,也应只需好坏联系人才有权建议因遗言方法不合要求而不能履行遗言。笔者以为,关于未注明立遗言日期的自书遗言,好坏联系人建议该遗言无效的,有必要供给依据证明遗言人建立遗言是在不具有相应的认识才干的景象下所为,而不能仅以遗言未注明建立日期就建议无效。假如好坏联系人能够证明遗言人生前曾有无相应认识才干的景象,难以确保遗言人不是在此无相应认识才干的时刻内建立遗言的,则该遗言无效;假如好坏联系人不能证明遗言人建立遗言时不具有相应的认识才干,则该遗言能够有用。
(2)代书遗言。依《承继法》第17条第3款规则,代书遗言应有两个以上的无好坏联系人在场见证,并由其间一人代书。代书遗言的见证人不只为立遗言人记载立遗言人的意思,而且在场见证该遗言确为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遗言见证人的证明无疑应具有依据效能。因而,代书遗言中未注下一年、月、日的,能够由见证人证明该遗言是否确为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假如各见证人均能独登时一起证明遗言人于建立遗言的时刻内具有相应的认识才干,或许在遗言人立有数份遗言景象下能够一起证明该遗言为立遗言人终究的意思表明的,则该代书遗言应为有用。不然,该代书遗言应不发作效能。因为遗言见证人为无好坏联系人,其证明的效能应高于有好坏联系人证明的效能,能够反映遗言人立遗言时的实在状况。
二、打印遗言的效能
现行《承继法》未规则打印遗言。实务中有的立遗言人不是亲笔书写遗言,而是将遗言内容打印出来。关于打印的遗言是否认可呢?对此有三种情绪:一是将打印遗言视为自书遗言;二是将打印遗言视为代书遗言;三是不认可打印遗言,视打印遗言为无效遗言。笔者以为,怎么看待打印遗言,仍是应从遗言方法是否能确保遗言内容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上考虑。一般所言的自书遗言、代书遗言都是指将遗言内容用笔书写在纸张或其他载体上的遗言,而打印遗言的特别性在所以通过打字机或打印机将遗言内容打印在纸上的。《承继法》第17条第2款规则:“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立遗言人亲自以笔书写的遗言,从笔迹上就能够判别出该遗言是否为立遗言人的意思表明;而打印的遗言无法从笔迹上判别是否为遗言人的意思表明,这是打印遗言与自书遗言的底子差异。就不能从遗言的字体上断定遗言是否为遗言人的意思表明而言,打印遗言的确好像代书遗言相同。因而,有的人建议,打印遗言应与代书遗言的要求相同,即不只须有遗言人的签名,还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有道理的。
三、口头遗言的效能
《承继法》第17条第5款中规则:“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依此规则,只需在危殆状况下建立的口头遗言才干有用,在非危殆状况下建立的口头遗言不能有用。因而,怎么界定危殆景象至关重要。从比较法上看,一般都对可建立口头遗言的状况做出详细的界定。例如,依《德国民法典》规则,因为特别状况与外界阻隔致使在评判人前为遗言成为不可能或有严重困难者,处于急迫的逝世风险中的人,在远洋航行期间处于国内港口以外的德国船只上的人,能够立口头遗言。②瑞士承继法规则,被承继人因生命垂危、交通妨碍、流行症或战役等特别原因,不能选用其他方法缔结遗言时,得口授遗言。③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95条中规则,遗言人因生命危殆或特别景象,不能依其他方法为遗言者,得为口授遗言。笔者附和承继法修改时应清晰规则可立口头遗言的状况。从解说上说,现行承继法中的所谓危殆状况,应是指遗言人建立遗言时所在的一种难以或许来不及以其他方法建立遗言的状况,而不能是指这以后发作的紧急状况。
《承继法》第17条第5款中规则:“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依此规则,只需有两个以上无好坏联系人在场见证的口头遗言,才契合方法上的要求。但是,因口头遗言是遗言人处于危殆景象下做出的,此刻未必能有两个以上的无好坏联系人在事发现场。例如,甲遭受事故,现场并无别人或无甲了解或信任的人,甲自觉生命垂危,遂以手机联络朋友向其奉告了死后产业处置的事项。在此景象下,可否确定甲建立了口头遗言呢?或许说这种方法上有瑕疵(因见证人并非在现场)的口头遗言可否有用呢?笔者以为,应当供认这种景象下建立的口头遗言的效能。也就是说,应当对“在场”这一概念做扩张解说。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以通讯方法将其建立遗言的实在意思奉告见证人的,见证人虽不在遗言人的身边,但只需见证人能够一起证明事发时收到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遗言人的口头遗言也可建立有用。
因为口头遗言毕竟是遗言人在危殆状况下做出的意思表明,遗言人可能会就遗言中表述的相关事项缺少满足缜密的考虑,而且只需在危殆状况下才可建立口头遗言,因而,《承继法》第17条第5款中规则:“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何为能够用其他方法建立遗言?实务中对此会有不同的了解。因而,从法律上清晰危殆状况免除后多长时刻内立遗言人应当以其他方法从头建立遗言,实有必要。关于这一时刻,咱们曾建议为“两周”,即“危殆状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以其他方法建立遗言的,自危殆状况免除之日起两周后所立的口头遗言失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96条中规则:“口授遗言,自遗言人能依其他方法为遗言之时起,通过3个月而失其效能。”大陆也有学者建议承继法应规则口头遗言的有用期为危殆状况免除后3个月。笔者以为,3个月时刻过长,仍是以两周为宜。
四、未经批阅的公证遗言的效能
公证遗言是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言。依司法部2000年3月发布的《遗言公证细则》规则,处理公证遗言需经请求、受理、检查、出具公证书等程序。依该细则第6条规则,遗言公证应当由两名评判人员一起处理,由其间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别状况由一名公证员处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在遗言和笔录上签名。依该细则规则,公证遗言自公证处批阅人同意遗言公证书时建立。
该细则第19条规则,公证处批阅人同意遗言公证书之前,遗言人逝世或许损失行为才干的,公证处应当停止处理遗言公证。遗言人供给或许评判人员代书、录制的遗言,契合代书遗言条件或许经承办评判人员见证契合自书、录音、口头遗言条件的,公证处能够将该遗言发给遗言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停止公证的档案。
五、录音遗言的效能
《承继法》第17条规则,以录音方法建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规则也就供认了录音遗言。录音遗言是指以录音(含录像、光盘等,以下同)方法制造的遗言。录音遗言的长处在于便利遗言人建立遗言,任何人只需能说话,就能够选用录音方法建立遗言;但录音遗言也有一个丧命的缺点,即录音带、录像带等能够被编排、假造,难以确保录制的遗言是遗言人完好的实在意思表明,也就是说,难以确保录制的遗言未被篡改。
现行《承继法》为确保录音遗言的实在性,在第17条第4款特别规则:“以录音方法立的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只能确保遗言录制时的遗言实在性,并不能确保遗言建立后未被篡改。也正因为录音遗言有此缺点,有的学者建议不认可录音遗言。
六、以非公证遗言撤回、改变遗言的效能
因为遗言是遗言人单独做出的意思表明,因而,遗言人能够对已建立的遗言予以撤回或改变。遗言人撤回或改变遗言有两种方法。
一是以现实行为撤回或改变。例如,建立遗言后遗言人于生前将遗言中处置的产业悉数处置掉,是为现实上撤回遗言;将遗言中处置的产业部分处置掉,则为现实上改变遗言。
《履行承继法的定见》第39条规则:“遗言人生前的行为与遗言的意思表明相反,而使遗言处置的产业在承继开端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搬运、部分搬运的,遗言视为被吊销或部分被吊销。”这一规则应予以坚持。
二是以法律行为撤回或改变遗言。立遗言后,立遗言人又建立一份遗言阐明曾经所立遗言报废的,是为以新遗言撤回原遗言;新建立的遗言内容与原遗言内容不同的,是为以新遗言改变原遗言。《承继法》第20条第2款规则:“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该规则便是阐明遗言人能够新遗言撤回或改变原遗言,但这一规则不行精确。
七、一起遗言的效能
一起遗言又称为合立遗言,是指两个以上的遗言人一起缔结的遗言,即两个以上遗言人将其意思表明载于同一遗言中,而构成彼此不可分割联系的遗言。一起遗言依其形状有三种:一是单纯的一起遗言,即内容独立的两个以上的遗言,记载于同一遗言书中的一起遗言;二是彼此的一起遗言,即两个以上遗言人彼此为遗赠或彼此指定他方为自己承继人的遗言;三是相关的一起遗言,即两个遗言人彼此以他方的遗言为条件所为的遗言。从比较法上看,有的国家明文制止一起遗言,有的则仅供认夫妻间的一起遗言,有的则未做规则。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与大陆承继法均未规则一起遗言的效能,既没有制止一起遗言,也没有将其作为遗言的一种特别方法。因而,在理论和实务上关所以否供认一起遗言也就有必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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