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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重整制度的对象有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6:22
公司重整准则的适用方针的条件
公司重整准则的适用方针,是指具有何种条件的公司方具有重整的资历或权力。从现在实施公司重整准则的国家或区域的立法实践来看,重整准则的适用范围具有狭隘性,即并非一切公司均具有重整资历,而大多数国家和区域的立法均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准则的要点调整方针。立法上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则,是由重整准则的社会方针方针所决议的。重整准则发作和开展的重要原因就在于战胜传统破产法的硬直性和片面性的缺乏,其意图在于防患于未然,解救困难企业于破产崩溃的边际,并使之可以整理债款、整理企业,促进企业的重建再生,以防止因为大型公司的破产倒闭而形成剧烈的社会动乱。
防破产、保存企业,可以说是公司重整的首要方针,而维护社会全体利益则是公司重整准则的重要价值表现。公司重整准则是对以清算和个别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念替代了传统的个别本位思维。可是,虽然公司重整有望使濒临破产的公司妙手回春,从头勃发活力,从而使公司债款人的利益终究得以满意。可是,重整准则毕竟是经过债款人与债款人利益的调整及债款公司内部机制的完善等办法得以完成的;强制程序的间断、别除权的约束、重整债款的劣后以及重整失利的危险等无不会给债款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已然重整准则所着眼的并非作为个别的债款人,而是全体的社会利益,那么当某种方针的破产不致较多地影响一般社会利益时,立法者便不宜作出赋予其重整资历的挑选。当然,鉴于现在我国采纳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这一特别国情,关于规划较大、从业人数较多、对国计民生有重要影响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或持股的特大型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不可以考虑适用公司重整准则,但有必要有严厉的条件约束。
除了对公司重整准则的适用范围作出约束外,为维护债款人利益和确保公司重整方针的顺利完成,各国立法还规则了重整公司所须具有的条件和条件。如日本法规则,重整公司有必要是“工作的持续发作明显妨碍,而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并且“又有重建期望”的公司。因而,“处于窘境”和“具有重整价值”是法院裁定准用公司重整的两个必要条件。假如公司有清偿才能,便不得滥行请求重整,以延迟清偿到期债款;相同,虽然公司已陷入窘境,无力清偿到期债款,但公司无一点点重整价值,无更生或重建期望,也不能要求公司重整,只能经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债款人的债款及时得以清偿。这是我国破产法在建立公司重整准则时也应坚持的两个规范,以防止债款人的利益遭到无谓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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