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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已过两年是否有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7:52
陈先生向景象公司供给苗木,却未能收到货款,故在2年后持对方欠条诉至法院。但被景象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已过,应当驳回诉请。依据法令关于“未对欠款的付出期限作出清晰约好,两边均可随时建议实行”的规则,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上海某景象公司偿还陈先生货款12万余元的一审判定。
陈先生系浦东新区花木镇雅美苗圃业主。2007年9月至同年11月间,他向坐落七宝的一景象公司供给苗木等货品。货品收到后,景象公司未付出货款。经陈先生经重复追讨,景象公司的经办人即杨女士于2008年1月23日向陈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雅美苗圃苗木款121985元,以此为据。”后因为仍未收到货款,陈先生在收到欠条2年5个月后,即本年6月29日,托付律师以速递方法向景象公司送达律师函,要求付款,但该邮件因为被回绝签收而遭退回。为讨回货款,陈先生将景象公司及其经办人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一起付出货款。
景象公司辩称,陈先生供给的送货单确为本公司职工所签,但因其未供给送货单的底单并开具货款发票,故无法付款。现不管从陈先生建议的律师函追讨之日或从其申述之日,诉讼恳求均已过诉讼时效,故恳求驳回诉讼恳求。杨女士则称自己是景象公司的经办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属职务行为,相应的民事职责应由公司承当。
法院以为,依据陈先生供给的销货报表、欠条以及两边的陈说,能够确定两边之间发作的苗木生意联系以及景象公司尚欠货款121985元未付的现实。现陈先生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撑。杨女士为生意联系中的景象公司经办人,其出具欠条承认欠款数额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由此发生的职责应由景象公司承当。故陈先生要求杨女士在本案中承当职责,缺少依据,不予支撑。
关于景象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以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算。本案中,依据杨女士出具的欠条内容,两边对欠款的数额作出承认后,并未对欠款的付出期限作出清晰约好,故尔后两边均可随时建议实行,诉讼时效应自陈先生提出付款建议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鉴于此,景象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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