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案发前退款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0:41
在欺诈罪中对涉案金额的确认是非常重要的,是构成欺诈罪的案子之一,在实践中嫌疑人作案后惧怕的,或许会将欺诈所得的金钱交还给被欺诈的人,那么欺诈罪案发前退款怎样确认?下面由乐清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欺诈罪案发前退款怎样确认
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以网名“磊哥”于2009年4月经过腾讯QQ与网名为“深谷幽兰”的被害人唐某某相识。在谈天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谎报自己是留美回国,在家国电网设备公司作业,办理全国大型电力设备检测和修理。且爸爸妈妈都是商人,因为前妻在国外出车祸逝世,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北京日子。因为这些虚拟的身份与家庭布景,骗得了被害人唐某某的怜惜和好感。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止,被告人王某运用各种托言,如,帮亲属组织作业、患病、搜集古董等谎话共骗得被害人唐某某现金41500元。被害人唐某某在得知自己上当后,屡次经过电话要求被告人王某交还上圈套钱款,王某总是找托言推脱,并换电话号码进行逃避。此后,唐某从湖南奔赴江苏南通王某的家里,阐明王某欺诈的现实,并以报警相挟制,王某母亲在唐某屡次追讨的情况下,别离于2010年7月9日、9月16日、10月26日先后分三次汇了合计9000元返还给唐某某。唐某某追讨剩下钱款无果后,于同年11月16日向公安报案。同年12月,被害人唐某某将现已报案的现实通知被告人王某与其爸爸妈妈,王某爸爸妈妈又于同月24日、2011年1月4日两次返还唐某某上圈套钱款合计25000元。2011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决议立案侦查,并为唐某某追回上圈套赃物7500元。
二、不合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王某欺诈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罪。其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欺诈案怎样确认欺诈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以为是欺诈数额较大而不是巨大,因该答复是最高人法院研究室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欺诈案的电话答复,其性质不是司法解说,不具有遍及适用效能,对此不予选用。
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上诉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罪。对其提出本案欺诈数额系较大,而非数额巨大,归还的金钱应当扣除的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欺诈案怎样确认欺诈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则,在详细确认欺诈违法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上圈套款额扣除,按最终实践欺诈所得数额核算。该电话答复虽是最高人法院研究室于1991年4月23日针对申付强欺诈个案作出,但答复所确认的核算欺诈违法数额的准则和精力与后来的法令和司法解说没有对立和抵触,对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子仍具有指导作用,应当遵照执行。电话答复中所指的“案发”时刻一般可了解为案子发作或许被发现的时刻,而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则阐明案子既已被被害人发现,也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故在本案中应当以报案时刻为案发时刻,被害人唐某在报案前追回9000元,该9000元应当扣除,不核算为欺诈违法数额。
三、分析
本案一审、二审有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欺诈案怎样确认欺诈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的效能问题。是针对于个案,仍是能够适用到其它欺诈案子傍边。而案发前已归还的金额是否能够从实践欺诈所得数额中扣除
小编赞同二审的处理意见,理由是,欺诈罪系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和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别人资产。本案傍边,被告人王某明显选用了虚拟现实和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了被害人唐某某的信赖,然后谋取到利益,被告人王某构成欺诈罪。但是,欺诈罪量刑需与欺诈金额相联系,本案傍边,被告人王某运用各种欺诈手法,骗得了被害人唐某某41500元现金,归于数额巨大的领域。但在唐某某没有报案之前,被告人王某的母亲替其归还的9000元是否能够从实践欺诈所得数额中扣除笔者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欺诈案怎样确认欺诈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的精力和准则是能够的。而确认扣除数额的时刻是在案发前,根据《刑法罪名精释——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说的了解和适用》一书中将“案发”解说为“案发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现”。因而,本案应当扣除的欺诈金额应为9000元,而案发后归还的25000元,不该核算在应扣除的欺诈金额中。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欺诈罪案发前退款怎样确认”问题进行的回答,欺诈罪案发前交还被欺诈产业的,怎样确认这种行为要根据实践的案情而定,假如是自动交还的,还要根据欺诈的情节才干确认是不是欺诈罪。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了解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欺诈罪案发前退款怎样确认
一、根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以网名“磊哥”于2009年4月经过腾讯QQ与网名为“深谷幽兰”的被害人唐某某相识。在谈天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谎报自己是留美回国,在家国电网设备公司作业,办理全国大型电力设备检测和修理。且爸爸妈妈都是商人,因为前妻在国外出车祸逝世,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北京日子。因为这些虚拟的身份与家庭布景,骗得了被害人唐某某的怜惜和好感。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止,被告人王某运用各种托言,如,帮亲属组织作业、患病、搜集古董等谎话共骗得被害人唐某某现金41500元。被害人唐某某在得知自己上当后,屡次经过电话要求被告人王某交还上圈套钱款,王某总是找托言推脱,并换电话号码进行逃避。此后,唐某从湖南奔赴江苏南通王某的家里,阐明王某欺诈的现实,并以报警相挟制,王某母亲在唐某屡次追讨的情况下,别离于2010年7月9日、9月16日、10月26日先后分三次汇了合计9000元返还给唐某某。唐某某追讨剩下钱款无果后,于同年11月16日向公安报案。同年12月,被害人唐某某将现已报案的现实通知被告人王某与其爸爸妈妈,王某爸爸妈妈又于同月24日、2011年1月4日两次返还唐某某上圈套钱款合计25000元。2011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决议立案侦查,并为唐某某追回上圈套赃物7500元。
二、不合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王某欺诈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罪。其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欺诈案怎样确认欺诈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以为是欺诈数额较大而不是巨大,因该答复是最高人法院研究室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欺诈案的电话答复,其性质不是司法解说,不具有遍及适用效能,对此不予选用。
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上诉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罪。对其提出本案欺诈数额系较大,而非数额巨大,归还的金钱应当扣除的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欺诈案怎样确认欺诈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则,在详细确认欺诈违法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上圈套款额扣除,按最终实践欺诈所得数额核算。该电话答复虽是最高人法院研究室于1991年4月23日针对申付强欺诈个案作出,但答复所确认的核算欺诈违法数额的准则和精力与后来的法令和司法解说没有对立和抵触,对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子仍具有指导作用,应当遵照执行。电话答复中所指的“案发”时刻一般可了解为案子发作或许被发现的时刻,而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则阐明案子既已被被害人发现,也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故在本案中应当以报案时刻为案发时刻,被害人唐某在报案前追回9000元,该9000元应当扣除,不核算为欺诈违法数额。
三、分析
本案一审、二审有争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欺诈案怎样确认欺诈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的效能问题。是针对于个案,仍是能够适用到其它欺诈案子傍边。而案发前已归还的金额是否能够从实践欺诈所得数额中扣除
小编赞同二审的处理意见,理由是,欺诈罪系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虚拟现实和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别人资产。本案傍边,被告人王某明显选用了虚拟现实和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了被害人唐某某的信赖,然后谋取到利益,被告人王某构成欺诈罪。但是,欺诈罪量刑需与欺诈金额相联系,本案傍边,被告人王某运用各种欺诈手法,骗得了被害人唐某某41500元现金,归于数额巨大的领域。但在唐某某没有报案之前,被告人王某的母亲替其归还的9000元是否能够从实践欺诈所得数额中扣除笔者以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条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欺诈案怎样确认欺诈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的精力和准则是能够的。而确认扣除数额的时刻是在案发前,根据《刑法罪名精释——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名司法解说的了解和适用》一书中将“案发”解说为“案发是指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现”。因而,本案应当扣除的欺诈金额应为9000元,而案发后归还的25000元,不该核算在应扣除的欺诈金额中。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欺诈罪案发前退款怎样确认”问题进行的回答,欺诈罪案发前交还被欺诈产业的,怎样确认这种行为要根据实践的案情而定,假如是自动交还的,还要根据欺诈的情节才干确认是不是欺诈罪。读者假如需求找律师了解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