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可判多少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4:49
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可判多少年?
一、释义
本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关于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成心予以出售,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出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二百二十条规则: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
处分。
三、立案追诉规范
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出售金额与没有出售的货值金额算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相关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条[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出售金额与没有出售的货值金额算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关于准备犯、未遂犯、间断犯,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则中的立案追诉规范,除法令、司法解说、本规则中还有规则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违法。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节录)
(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 19号)
第二条 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数额较大”,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出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数额巨大”,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出售金额”,是指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出售的产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抹、互换或许掩盖的;
(二)因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受到过行政处分或许承当过民事责任、又出售同一种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
(三)假造、涂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许知道该文件被假造、涂抹的;
(四)其他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景象。
第十五条 单位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按照本解说规则的相应个人违法的科罪量刑规范的三倍科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别人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而为其供给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答应证件,或许供给出产、经营场所或运送、贮存、署理进出口等便当条件、协助的,以侵略知识产权违法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出产、出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节录)
(2010年3月26日 法释[2010] 7号)
第一条(第三款)出售明知是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出售金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则,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科罪处分。
第五条 行为人施行不合法出产、出售烟草专卖品违法,一起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侵略知识产权违法、不合法经营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六条 明知别人施行本解说第一条所列违法,而为其供给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答应证件,或许供给出产、经营场所、设备、运送、仓储、保管、邮递、署理进出口等便当条件,或许供给出产技能、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查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节录)
(2011年1月10日 法发[2011] 3号)
八、关于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案件中没有出售或许部分出售景象的科罪量刑问题
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则,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部分出售,已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没有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货值金额算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别离到达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别离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各法定刑起伏科罪处分。
出售金额和未出售货值金额别离到达不同的法定刑起伏或许均到达同一法定刑起伏的,在处分较重的法定刑或许同一法定刑起伏内酌情从重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处理冒充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问题座谈会纪要》
(2003年12月23日 高检会[2003] 4号)
二、关于出售明知是冒充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则,出售明知是冒充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出售金额较大的,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认定为“明知”:
1、以显着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显着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
3、出售冒充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搬运、毁掉证据或许供给虚伪证明、虚伪状况的;
4、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景象。
四、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别人施行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则的违法行为,仍施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1、直接参加出产、出售冒充伪劣烟草制品或许出售冒充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许直接参加不合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间起首要效果的;
2、供给房子、场所、设备、车辆、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能等设备和条件,用于协助出产、出售、贮存、运送冒充伪劣烟草制品、不合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送冒充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别人违法经查验事实,或许供给重要头绪,有建功体现的,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有严重建功体现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施行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则的违法行为的处分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施行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则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分。
一、释义
本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关于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成心予以出售,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出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二百二十条规则: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之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
处分。
三、立案追诉规范
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出售金额与没有出售的货值金额算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相关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节录)
(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条[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出售金额与没有出售的货值金额算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关于准备犯、未遂犯、间断犯,需求追查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则中的立案追诉规范,除法令、司法解说、本规则中还有规则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违法。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节录)
(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 19号)
第二条 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数额较大”,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出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数额巨大”,应当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出售金额”,是指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悉数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出售的产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抹、互换或许掩盖的;
(二)因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受到过行政处分或许承当过民事责任、又出售同一种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
(三)假造、涂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许知道该文件被假造、涂抹的;
(四)其他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景象。
第十五条 单位施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行为,按照本解说规则的相应个人违法的科罪量刑规范的三倍科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别人施行侵略知识产权违法,而为其供给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答应证件,或许供给出产、经营场所或运送、贮存、署理进出口等便当条件、协助的,以侵略知识产权违法的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出产、出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节录)
(2010年3月26日 法释[2010] 7号)
第一条(第三款)出售明知是冒充别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出售金额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则,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科罪处分。
第五条 行为人施行不合法出产、出售烟草专卖品违法,一起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侵略知识产权违法、不合法经营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六条 明知别人施行本解说第一条所列违法,而为其供给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答应证件,或许供给出产、经营场所、设备、运送、仓储、保管、邮递、署理进出口等便当条件,或许供给出产技能、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查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节录)
(2011年1月10日 法发[2011] 3号)
八、关于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案件中没有出售或许部分出售景象的科罪量刑问题
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则,以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未遂)科罪处分: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部分出售,已出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没有出售的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货值金额算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别离到达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别离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各法定刑起伏科罪处分。
出售金额和未出售货值金额别离到达不同的法定刑起伏或许均到达同一法定刑起伏的,在处分较重的法定刑或许同一法定刑起伏内酌情从重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处理冒充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令问题座谈会纪要》
(2003年12月23日 高检会[2003] 4号)
二、关于出售明知是冒充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行为中的“明知”问题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则,出售明知是冒充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出售金额较大的,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认定为“明知”:
1、以显着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显着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
3、出售冒充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搬运、毁掉证据或许供给虚伪证明、虚伪状况的;
4、其他能够认定为明知的景象。
四、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别人施行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则的违法行为,仍施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1、直接参加出产、出售冒充伪劣烟草制品或许出售冒充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许直接参加不合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间起首要效果的;
2、供给房子、场所、设备、车辆、借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能等设备和条件,用于协助出产、出售、贮存、运送冒充伪劣烟草制品、不合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送冒充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别人违法经查验事实,或许供给重要头绪,有建功体现的,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有严重建功体现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施行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则的违法行为的处分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施行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则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