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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立的特征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8:19
所谓婚姻的建立,应该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契合法定的建立要件而被法令以为婚姻关系发生或存在。婚姻的建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建立包含订亲和成婚,法令是合两者为一体的。中国古代的礼俗、法令和外国古代法多采广义说,十分重视婚约的效能,订亲是成婚的先行阶段和必经程序;狭义的婚姻建立专指成婚,不包含订亲。近、现代法多采狭义说,我国《婚姻法》亦采狭义说。
婚姻建立的特征有:
1、婚姻的建立从性质上来看仅仅一种现实,即婚姻关系己经发生的一种客观现实。这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并不一定受法令保护,即发生法定的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受法令保护,取决于其是否契合法定的有用要件。
2、婚姻的建立有必要具有法定的建立要件,即构成婚姻的要素。不然,法令以为婚姻底子不存在。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但是并非任何两性关系法令均以为其为婚姻关系,只要契合法定的婚姻建立要件的两性关系法令才以为其构成婚姻关系。短缺婚姻建立的某项要件,婚姻底子就不建立,无婚姻可言。即便两边有同居的现实,法令也以为他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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