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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20:02
留置权建立的条件
合同法上的留置权的建立是什么意思?留置权的建立需求什么条件?谢谢!
律师回答:
留置权的建立又称为留置权的发作,是指债款人对其占有的债款人的产业,因为具有法定事由而发作的留置该产业并对立债款人的给付恳求的效能。
按照我国法律规则,留置权的建立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两边有必要存在债款债款联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存在的含义在于担保债款的实行,确保债款人完成其债款,因而,留置权以债款债款联系的存在为条件。只要债款合法有用存在,才存在债款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2、债款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款人的动产。留置权为根据动产占有而发作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款人因为合同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始得发作留置权。并且,债款人只要按合同约好占有债款人动产的,才能够建立留置权;若债款人非以债款建立之合同为根底占有债款人动产,不得建立留置权,即债款人因不当得利、无因办理、或许侵权行为占有债款人的动产的,不得发作留置权。
3、债款和债款人占有产业之间存在牵连联系,即债款和标的物的占有获得是根据同一合同联系而发作。正是因为债款和占有获得根据同一合同联系,留置权成为了朴实担保合同之债得以实行的手法。
4、债款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留置权准则的意图在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公正,担保债款受偿。因而,只要在债款清偿期届满,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留置权人才能够行使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则:
第二百三十条 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债款人能够留置现已合法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产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款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款归于同一法律联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在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则或许当事人约好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产业为可分物的,留置产业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款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产业的职责;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产业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产业的孳息。
前款规则的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款人应当约好留置产业后的债款实行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款人两个月以上实行债款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在外。债款人逾期未实行的,留置权人能够与债款人协议以留置产业折价,也能够就拍卖、变卖留置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产业折价或许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款人能够恳求留置权人在债款实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产业。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产业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债款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建立抵押权或许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产业损失占有或许留置权人承受债款人另行供给担保的,留置权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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