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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约定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8:32
案情简介:
刘某与其妻子陈某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约好婚生儿子小刘由陈某抚育,刘某每月付出抚育费1000元,直至小刘独立日子停止。尔后刘某即按月付出抚育费,后刘某因了解到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定的抚育费一般低于其与陈某约好的数额后,遂到法院申述要求下降其每月付出的抚育费。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夫妻两边在离婚时关于子女抚育权及抚育费分管的约好,只需归于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即应当认定为有用,对协议的两边当事人有约束力。刘某在自己有相应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削减协议约好的抚育费。
律师剖析:
可见,法令关于抚育费的规则是为了维护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时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合理约好应当认定为有用,但该协议仅仅爸爸妈妈两边离婚后关于抚育费付出的约好,并不能扫除未成年子女要求不付出抚育费的一方付出抚育费。一起,法令还规则未成年子女可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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