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怎样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09:09
每个人都会贪心,可是贪心的底线不同,有些人的贪心现已到了超出品格底线,就叫做贪婪,因而当有人要对自己受贿的时分要回绝,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有需求的朋友解说一下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怎样确认。希望能帮到你。
一、单位受贿罪的主体界定
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业人员以资产或许违背国家规则,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作业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来说包含国有、团体一切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依法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可是,跟着我国法制经济的开展,司法实践中呈现了的一些新的经济主体,他们的受贿行为怎么定性?究竟是按单位违法仍是个人违法,需求咱们给其一个明晰的界定。笔者以为,在确认单位受贿违法时,重点是确认违法主体是否具有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毅力、为了单位利益,如是则构成单位受贿罪,反之则构成受贿罪。下面临几种特别单位受贿行为的定性问题作进一步剖析。
二、单位受贿罪中几种常见主体景象
(一)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该公司的悉数出资或一切股份都有限公司(包含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现行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这种公司形式的股东尽管只需一个,可是该股东也只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有限职责,股东和公司两者在法令上都是独立的个别,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毅力,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这一点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的精力一起。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件详细使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第1条规则:“刑法第30条规则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既包含国有、团体一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含依法建立的合资运营、合作运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当然归于刑法第30中的“公司”。 [1] 一人有限公司享用公司所应承当的权利义务,契合单位违法的主体资格,因而契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二)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私营企业是个人出资的企业,一般指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法令在我国境内建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运营实体。独资企业一般不具有健全的安排组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合伙企业是指按照法令在我国境内建立的由各合伙人缔结合伙协议,一起出资、合伙运营、同享收益、共担危险,并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的营利性安排。合伙企业的明显特征体现为由合伙人一起决议其运营活动。不难看出,个人合伙是一种人的组合,非资产的交融,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皆没有和合伙成员彻底别离,不具有独立的毅力,不是独立企业法人。由于这两种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底子谈不上刑事职责能力。假如对这两种企业追查刑事职责实践是对自然人一个违法行为二次处分,违背罪刑相适应准则。因而,这两类企业不是现行刑法第30条所指的企业。[2]依据刑法第393条规则,由于受贿而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一切的按个人受贿处分。私营企业主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的,尽管是以单位名义施行,但由于不正当利益首要归其个人一切,因而该行为应定为个人违法,不以单位违法论处。
(三)单位分支组织或内设组织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单位的分支组织和内设组织是否能够成为单位受贿罪即单位违法的主体,理论界有学者以为,按照刑法规则,单位违法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没有注明包含其分支组织和内部组成单位,因而那些单位的隶属组织不能独自构成单位违法。[3]刑法理论通说以为: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组织、内设职能部分能够成为单位违法主体, [4]司法实践也遍及认同这一观念。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规则:“单位的分支组织或许内设组织、部分施行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组织或许内设组织、部分的名义施行的违法,违法所得亦归分支组织或许内设组织、部分一切的,应确以为单位违法。不能由于单位的分支组织或许内设组织、部分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产业,就不将其确以为单位违法,而按照个人违法处理。”这一规则必定了单位的分支组织或许内设组织能够成为单位违法的违法主体,亦即能够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笔者附和通说的观念,以为不管单位的分支组织仍是单位的内设组织都能够成为单位违法的主体。依据这一规则,单位的分支组织或内设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施行的受贿行为而且违法所得为分支组织或内设组织一切的,都应当确以为单位受贿罪。
(四)个人挂靠型、危险运营型主体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个人挂靠型主体其运营形式详细体现为:自身不具有合法运营主体的个人,挂靠具有运营权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营利性活动。个人危险运营型主体其运营形式详细体现为:单位中的作业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个人自主运营,自负盈亏。以上两种单位在运营进程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作业人员受贿或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作业人员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外表看来,尽管是以团体名义,但实践均由个人出资,除了向挂靠单位交纳必定的管理费外,其运营所得悉数归个人一切。“只是由于受贿人为了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单位付出必定费用,就将这种费用了解成“为单位发明的利益”,然后判别其行为是单位行为,明显不当。”[5]以单位的名义施行的行为,其实质是个人行为。个人借单位名义实则为了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或借单位名义实则是自己违背国家规则将单位或自己的资产以回扣、手续费方法,送给国家作业人员,数额较大的,以受贿论。刑法第393条规则,因受贿取得违法所得归个人一切的,按照本法第389条、第390之规则科罪处分,即按照受贿罪科罪处分。这一条款规则已清晰,不管行为人是以单位的名义受贿,仍是以个人名义受贿,只需受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一切的,就应以个人受贿论处。
(五)承揽企业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承揽企业是指行为人经过签定承揽合同,取得对企业的运营管理权,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的主体。笔者以为,对承揽企业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这一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应视详细情况而定。以发包单位在被承揽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为规范,承揽企业分两种,其一是发包单位有资产投入的。因被承揽企业是发包单位资产一切权与运营权相别离的体现,是发包单位自主挑选运营方法的成果,其不因选用发包运营方法而改动其资产特点和单位的性质。因而,关于该种个人承揽企业所施行的受贿违法行为,构成单位违法,应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其二是发包单位没有资产投入的。其实践体现是企业的运营本钱实践由承揽人个人投入,发包单位只是供给营业执照,到时按约收取固定的承揽费,企业在运营进程中所取得的赢利首要由承揽人所得,所以这种承揽企业的承揽人尽管以单位的名义去受贿,但受贿的不正当利益首要由承揽人取得,对此应按个人受贿来处分。
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业人员以资产或许违背国家规则,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作业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如你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在听讼网网站进行法令咨询。
一、单位受贿罪的主体界定
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业人员以资产或许违背国家规则,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作业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来说包含国有、团体一切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依法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可是,跟着我国法制经济的开展,司法实践中呈现了的一些新的经济主体,他们的受贿行为怎么定性?究竟是按单位违法仍是个人违法,需求咱们给其一个明晰的界定。笔者以为,在确认单位受贿违法时,重点是确认违法主体是否具有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毅力、为了单位利益,如是则构成单位受贿罪,反之则构成受贿罪。下面临几种特别单位受贿行为的定性问题作进一步剖析。
二、单位受贿罪中几种常见主体景象
(一)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该公司的悉数出资或一切股份都有限公司(包含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现行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这种公司形式的股东尽管只需一个,可是该股东也只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有限职责,股东和公司两者在法令上都是独立的个别,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毅力,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这一点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的精力一起。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件详细使用法令有关问题的解说》第1条规则:“刑法第30条规则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既包含国有、团体一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含依法建立的合资运营、合作运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由于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当然归于刑法第30中的“公司”。 [1] 一人有限公司享用公司所应承当的权利义务,契合单位违法的主体资格,因而契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资格。
(二)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私营企业是个人出资的企业,一般指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法令在我国境内建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运营实体。独资企业一般不具有健全的安排组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合伙企业是指按照法令在我国境内建立的由各合伙人缔结合伙协议,一起出资、合伙运营、同享收益、共担危险,并对合伙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的营利性安排。合伙企业的明显特征体现为由合伙人一起决议其运营活动。不难看出,个人合伙是一种人的组合,非资产的交融,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皆没有和合伙成员彻底别离,不具有独立的毅力,不是独立企业法人。由于这两种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底子谈不上刑事职责能力。假如对这两种企业追查刑事职责实践是对自然人一个违法行为二次处分,违背罪刑相适应准则。因而,这两类企业不是现行刑法第30条所指的企业。[2]依据刑法第393条规则,由于受贿而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一切的按个人受贿处分。私营企业主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作业人员受贿的,尽管是以单位名义施行,但由于不正当利益首要归其个人一切,因而该行为应定为个人违法,不以单位违法论处。
(三)单位分支组织或内设组织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单位的分支组织和内设组织是否能够成为单位受贿罪即单位违法的主体,理论界有学者以为,按照刑法规则,单位违法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没有注明包含其分支组织和内部组成单位,因而那些单位的隶属组织不能独自构成单位违法。[3]刑法理论通说以为: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组织、内设职能部分能够成为单位违法主体, [4]司法实践也遍及认同这一观念。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规则:“单位的分支组织或许内设组织、部分施行违法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组织或许内设组织、部分的名义施行的违法,违法所得亦归分支组织或许内设组织、部分一切的,应确以为单位违法。不能由于单位的分支组织或许内设组织、部分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产业,就不将其确以为单位违法,而按照个人违法处理。”这一规则必定了单位的分支组织或许内设组织能够成为单位违法的违法主体,亦即能够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笔者附和通说的观念,以为不管单位的分支组织仍是单位的内设组织都能够成为单位违法的主体。依据这一规则,单位的分支组织或内设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施行的受贿行为而且违法所得为分支组织或内设组织一切的,都应当确以为单位受贿罪。
(四)个人挂靠型、危险运营型主体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个人挂靠型主体其运营形式详细体现为:自身不具有合法运营主体的个人,挂靠具有运营权的单位,并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从事营利性活动。个人危险运营型主体其运营形式详细体现为:单位中的作业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营利性活动,而个人自主运营,自负盈亏。以上两种单位在运营进程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作业人员受贿或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作业人员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外表看来,尽管是以团体名义,但实践均由个人出资,除了向挂靠单位交纳必定的管理费外,其运营所得悉数归个人一切。“只是由于受贿人为了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单位付出必定费用,就将这种费用了解成“为单位发明的利益”,然后判别其行为是单位行为,明显不当。”[5]以单位的名义施行的行为,其实质是个人行为。个人借单位名义实则为了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受贿或借单位名义实则是自己违背国家规则将单位或自己的资产以回扣、手续费方法,送给国家作业人员,数额较大的,以受贿论。刑法第393条规则,因受贿取得违法所得归个人一切的,按照本法第389条、第390之规则科罪处分,即按照受贿罪科罪处分。这一条款规则已清晰,不管行为人是以单位的名义受贿,仍是以个人名义受贿,只需受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一切的,就应以个人受贿论处。
(五)承揽企业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承揽企业是指行为人经过签定承揽合同,取得对企业的运营管理权,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的主体。笔者以为,对承揽企业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这一问题,不能混为一谈,应视详细情况而定。以发包单位在被承揽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为规范,承揽企业分两种,其一是发包单位有资产投入的。因被承揽企业是发包单位资产一切权与运营权相别离的体现,是发包单位自主挑选运营方法的成果,其不因选用发包运营方法而改动其资产特点和单位的性质。因而,关于该种个人承揽企业所施行的受贿违法行为,构成单位违法,应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其二是发包单位没有资产投入的。其实践体现是企业的运营本钱实践由承揽人个人投入,发包单位只是供给营业执照,到时按约收取固定的承揽费,企业在运营进程中所取得的赢利首要由承揽人所得,所以这种承揽企业的承揽人尽管以单位的名义去受贿,但受贿的不正当利益首要由承揽人取得,对此应按个人受贿来处分。
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业人员以资产或许违背国家规则,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作业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如你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在听讼网网站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