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4:35审判长、陪审员: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喻某的托付,指使本律师担任其诉某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稳妥合同纠纷一案的署理人。本署理人经过细心研讨案件资料,而且经过7月7日及今日的两次开庭,以为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合同是否有用,投保人是否违背了照实奉告的责任。本署理人以为稳妥合同是合法有用的,投保人没有违背照实奉告的责任,现宣布署理定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稳妥合同是合法有用的合同
2006年11月25日,原告作为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小孩程某投保被告的“某杰出财富终身寿险(全能型)”险种,2006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签发05798787号的稳妥单。依据稳妥法的规则“投保人提出稳妥要求,经稳妥人赞同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稳妥合同建立。”因此,原被告两边的稳妥合同依法建立,而且依据两边合同第3.2条的约好,稳妥合同已于2006年12月1日零时收效。
被告在理赔决议中称 “投保单签名非被稳妥人爸爸妈妈亲笔签名,而是由业务员代签的,本稳妥合同属无效合同”是过错的。《稳妥法》第五十五条规则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人身稳妥,稳妥人也不得承保。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稳妥,不受前款规则约束。”第五十六条规则“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稳妥人书面赞同并认可稳妥金额的,合同无效。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稳妥,不受第一款规则约束。”为了防止或许呈现道德危险,稳妥法制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人身稳妥,但一起破例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亲能够投保。可见立法的原意以为爸爸妈妈亲对未成年子女不会发生道德上的危险。因此,“爸爸妈妈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这一规则的意思应是征得爸爸妈妈的赞同,以爸爸妈妈为投保人,而绝不是稳妥合同必定要由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亲笔签字才有用。
涉案稳妥合同的被稳妥人程某是未成年人,原告是程某的母亲,其为程某投保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人身稳妥是不受约束的。在被告的稳妥署理人喻业务员(以喻林方的名义)要求原告为程某投保时,原告供给了投保所需的自己与被稳妥人的悉数身份资料,也清晰写明晰原告是以程某法定监护人的名义作为投保人的,悉数保费也是原告付出的,因此,完全能够确定是原告为程某投保的。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则:“ 公民、法人能够经过署理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署理人在署理权限内,以被署理人的名义施行民事法令行为。被署理人对署理人的署理行为,承当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九条也规则“当事人依法能够托付署理人缔结合同。”因此,我国法令是答应托付别人缔结合同的,当然也就答应托付别人代为签字。原告托付喻业务员代为签字合法有用。被告将原告托付别人代为签名就理解为不是原告的投保,因此合同无效,是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