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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2:07
法院文书收效后,当事人能够请求强制实行,被实行人应该权力合作实行。因而,法令赋予被实行人一些权力和责任。那么被实行人的权力和责任有哪些?下文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相关常识,欢迎阅览。
(一)被实行人的首要责任
1、全面实行收效法令文书的责任。
2、未按实行告诉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应当陈述当时以及收到实行告诉之日前一年的产业状况。被实行人回绝陈述或许虚伪陈述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对被实行人或许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首要担任人或许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承受问询的被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的,人民法院能够对其进行拘传。
4、对判定、裁决和其他法令文书指定的行为,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行或许托付有关单位或许其他人完结,费用由被实行人承当。
5、被实行人未按判定、裁决和其他法令文书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的,应当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该利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二)被实行人的首要权力
1、请求实行人员逃避,托付代理人代为处理实行。
2、能够与请求实行人达到实行宽和协议。
3、以为实行行为违背法令规定的,能够向担任实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贰言。当事人、好坏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贰言作出的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
被实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中止实行。
4、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外人贰言裁决不服,以为原判定、裁决过错的,能够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定、裁决无关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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