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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和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23:47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恳求人、被恳求人同归于行政复议当事人领域,是指除恳求人、被恳求人外,与复议案子有好坏联系,为保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力与责任的人。作为详细行政行为的好坏联系人,第三人与恳求人、被恳求人的差异仅在于程序上,恳求人是复议程序的发起者,被恳求人是恳求人复议恳求的目标,而第三人则是复议程序发动后恳求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因而,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恳求人、被恳求人具有质的共性。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品种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有独立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
这主要是从复议恳求视点进行差异的,有独立恳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恳求并非依附于恳求人或被恳求人,而是排挤恳求人和被恳求人复议恳求的独立的复议恳求。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赛性答应案子、公平竞赛权案子。如行政答应案子中,有三位天然人A、B、C竞赛一个执照。行政主体将答应证颁发给A,B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吊销颁证行为,颁发给自己,在此复议案子中A、C为第三人,A天然倾向于保持颁证行为,支撑被恳求人的复议恳求,为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C则要求吊销颁证行为,并要求颁发给自己,其建议与被恳求人、A、B均抵触,虽然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这是因为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造成的,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恳求的独立性;无独立恳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恳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恳求人或被恳求人的复议恳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佐位置,其复议意图是恳求复议机关保护恳求人或被恳求人的复议恳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
这是依据第三人与详细行政行为的联系视点进行差异的,实践中许多详细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一起作出的,而恳求人只针对其间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恳求,此刻原则上应将一切行政主体均列为被恳求人。此刻,如恳求人回绝追加的,诉讼中的做法是将应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复议中是否也应该追加为第三人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复议准则救助性质仍是监督性质动身,都应追加为复议程序当事人,当然为了尊重恳求人对利益抵触方当事人的追查权力,只定为第三人而不是被恳求人,身份的差异并不影响复议准则发挥其效果;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目标,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详细行政行为的影响,实际傍边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恳求人、被恳求人同归于行政复议当事人领域,是指除恳求人、被恳求人外,与复议案子有好坏联系,为保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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