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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办理过程中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3:25

(一)有生育能力但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抛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县、乡(镇)计生部分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分签定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分依照规则处理收养手续
(二)患有不育症并均未生育过孩子的夫妻,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育症证明和县、乡(镇)计生部分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到民政部分依照规则处理收养手续。
(三)契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抛弃生育,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计生部分出具的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分签定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分依照规则处理收养手续。
(四)契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如无生育能力,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以及县、乡(镇)计生部分出具的《契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证明》,到民政部分依照规则处理收养手续。
(五)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为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子女病残儿医学判定确诊请求、审批表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分签定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分依照规则处理收养手续。
(九)有生育能力的独身人口要求收养孩子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县、乡(镇)计生部分出具的《无子女证明》以及收养人与县、乡(镇)计生部分签定的《计划生育协议书》,到民政部分依照规则处理收养手续。
(十)收养孩子还必须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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