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范围——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00:44论文概要:
海上货品运输中对货品危害的补偿规模怎么确认,一直是海商法学理论界重视的焦点。尽管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对海上货品运输危害补偿规模进行了成文规矩,但该规矩在实践中却因与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矩存在收支,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笔者企图在剖析海上货品运输中货品危害的品种和核算办法的基础上,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矩与世界上通行的对海上货品运输危害补偿规模的确认办法进行比较,概括出我国法院在受理赔付海上运输中所发作的货品危害一类案子时与世界通行做法的差异,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主张:一方面是要在其规矩中要吸引入《合同法》的规矩,“依照交给或许应当交给货品抵达地的市场价格”来对货品的实践价值进行核算,而不是单一的以为货品的实践价值便是货品的CIF价格构成;另一方面可参照《维斯比规矩》中的相关规矩,对受损货品的危害补偿规模进行相应修正。(全文共6,879字)
关键词:货品危害 危害补偿规模 实践价值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的界说:“海上货品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担任将邮寄人邮寄的货品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从这个界说看,确认海上货品运输合同本质特征的,是承运人在海上货品运输合同下所承当的特别合同职责以及违背该合同职责应承当的相应补偿职责。在海上货品运输胶葛中,一旦确认承运人须对货品危害担任补偿,那么承运人的详细补偿职责规模终究有多大,将是胶葛两边当事人争辩的要点之一。[1]
一、海上货品运输中的货品危害
(一)货品危害的分类
1、在海上货品运输实践中,依照货品发作的危害成果可将其分为货品缺少,货品毁损和货品灭失三类。货品缺少,是指原货品数量或分量上发作了削减。[2]货品毁损,是指原货品依然存在,但现已遭受损坏,或许价值上发作了削减。而货品灭失,是指原货品现已不复存在了。至于对承运人因拖延交给所形成的货品丢失,仅仅只是危害成果发作的原因之一,因而,笔者以为不该作为一种货品危害的成果。
2、依照危害成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联系,可将货品危害分为活跃的危害和消沉的危害(又称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活跃的危害(直接丢失),是指受损方现有产业的毁损和灭失;消沉的危害(直接丢失),则是指受损方可等待之利益的损失。活跃的危害和消沉的危害合称“实践的危害补偿”。
(二)货品危害的核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