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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中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7:58
清算中破产法的适用规模
现行破产法规矩,破产程序仅适用全民一切制的企业法人。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则适用于非全民一切制的企业法人。尽管两部法令合在一起的适用规模是一切的企业法人,但由于适用的法令不同,形成立法系统紊乱、规矩不明、彼此不和谐等问题。
新破产法草案中曾选用一般破产主义,规矩破产程序适用于一切企业、其他安排和自然人。正式通过期删除了相关规矩,仍根本选用商法人破产主义,在第二条规矩该法适用规模为企业法人。尽管立法没有扩大原破产准则的实践调整规模,但将两法之规矩一致,处理了法令系统与适用之对立,使破产程序可更为标准地进行。
此外,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安排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矩:“其他法令规矩企业法人以外的安排的清算,归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矩的程序。”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矩:“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债权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请求,也能够要求一般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款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职责。”据此,合伙企业的破产应当参照适用新破产法规矩的程序。相似的规矩见于《农人专业协作社法》第45 条,农人专业协作安排的破产问题能够参照企业破产法规矩的程序。
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经营性质的安排,如契合合伙或公司制方式建立的,能够按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矩破产。
民办学校、医疗组织等工作性质组织破产问题,现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令没有规矩,尚无适用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的清晰法令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破产清算问题,有待于对独资企业法进行有关修正,方可参照适用破产法规矩的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自然人不归于新破产法的调整规模。但在实践中,自然人因损失清偿才能而破产的现实情况早已一再发作,也迫切需求立法调整。此外,因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合伙人或出资人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连带)职责,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不免要涉及到其合伙人或出资人的连带破产,更需求立法和谐处理。所以,对自然人适用的破产立法也应当赶快拟定,以消除法令调整空白,更好地保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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