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继承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4:03李先生家共有爸爸妈妈及兄弟四人,父亲承租着房管局的四间公房,爸爸妈妈生前与李先生的一个弟弟一同寓居。李先生的父亲于2000年逝世,母亲于2003年逝世。父亲承租的房子在2001年开端拆迁,2004年拆迁完。但拆迁款全由他那位与爸爸妈妈一同寓居的弟弟一人独占。李先生咨询专家律师,拆迁开端时,他母亲没有逝世,承租权是否应直接转为母亲;弟弟私改承租权是否合法;拆迁款是不是遗产;其他弟兄有无权力承继?
专家律师回答 先清晰一点,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依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子处理规则》及北京市相关规则,公有寓居房子承租人逝世,其生前的一同寓居人可以持续实行租借合同,但前提条件是一同寓居人在该承租房子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一同寓居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宅。假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一同寓居人契合该前提条件的,一同寓居人之间应当洽谈承认承租人。洽谈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依据一同寓居人的住宅情况书面承认承租人。
所以假如公房承租人逝世,房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契合条件的一同寓居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房子由谁承租,需要由一同寓居人洽谈承认,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请求并处理更名手续,他人包含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一同寓居人无权干与。假如或人瞒着其他一同寓居人去处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违法的和无效的。呈现争议后,权益遭到损害的一同寓居人可以到房管部分要求吊销更名,或到法院申述要求承认承租人。
公房承租权不能承继
法律规则可以承继的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公有住宅不归于公民个人一切的产业,其间触及的公有住宅承租寓居的权力,不同于一般的产业权力,公民仅有寓居该房子的权力但没有处分权。依据《城市房子拆迁处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子拆迁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则,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宅安顿费用,归承租人和一同寓居人共有,他人无权力承继。拆迁款非遗产 受益人有条件 李律师表明,很多人以为,爸爸妈妈承租着的公房在拆迁时全家人都能分得产业,为此呈现家庭纷争的也不少,这实际上是我们的一种误解。如前所述,可以得到公房拆迁款的只能是承租人和在该承租房子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一同寓居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宅的一同寓居人。
公房的承租权不能承继,相同由于公房拆迁所得的金钱也不能当作遗产。可是案子都有它的特殊性,还需具体分析。在房子有承租人和一同寓居人的情况下,假如拆迁款在承租人逝世前就发放下来,其间一半就应归于承租人,其可自由支配,买房或去租房。承租人逝世后,这一半拆迁款作为其个人合法产业,子女们有权力承继;假如拆迁款在承租人逝世后发放下来,那么悉数拆迁款就应当归属其他一同寓居人,而并不是承租人的遗产,他人无权力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