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去世后由谁来耕种承包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2:28村里二位五保户白叟逝世后,一个乡民以自家娃一向未分到地为由播种其地,另一乡民以曾照料五保户并得到村委会赞同为由要求播种。法令会支撑谁呢?
王大爷与老伴温老太系村里的五保户。2014年秋,温老太因病逝世。见无儿无女的王大爷孤苦伶仃,街坊曹老伯与老伴便将王大爷接到自己家一同日子。
王大爷与老伴的3.96亩承揽地主要靠曹老伯一家协助播种,所得收入作为王大爷的日子来源。
2015年头,王大爷逝世,曹老伯一家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村委会赞同将二位五保户的承揽地交由曹老伯一家播种。没想到,当年4月初,不等曹老伯播种,乡民赵某以自家孙子现已读小学,可一向未分到承揽地为由,强行播种这块地。村委会虽几回做作业,可赵某便是不听。2016年2月19日,曹老伯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交还3.96亩地,并补偿2015年丢失5200元(按每亩地1300元核算)。曹老伯供给了村委会出具的、经乡民代表会赞同其播种的会议记录,以及争议地周边土地每亩产粮1300斤、每斤1元的证明等依据。
赵某则以为,村委会答应给其孙子分地,但一向未实现。现在有了闲地,就应当分给他家。
法院终究支撑了曹老伯的诉请,对曹老伯建议补偿的丢失,参照两边认可的同村土地承揽费用(每亩500元至900元不等),判定赵某交还其播种的土地,一次性支付曹老伯补偿款3564元。
土地承揽经营权受法令保护,任何安排、个人不得侵略。本案中二位五保户白叟逝世后,其土地承揽经营权是不能发作承继的,只能由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即村委会回收该块土地是合理的。村委会回收后有处置权。考虑曹老伯一家对二位五保户白叟尽抚育责任较多,且支付多,村委会经民主议定程序将该地交由曹老伯一家播种,程序合法,理由合理,不为法令所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