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怎么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23:34劳作酬劳是由用人单位给予劳作者的酬劳,它表现的是劳作者发明的社会价值。有时候两边当事人会对此抱有争议,约好不清晰往往成为争议原因,假如发作了劳作酬劳争议应该怎么处理呢?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
一、劳作酬劳的包含内容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交给劳作者的悉数酬劳包含三部分:
1、钱银薪酬,用人单位以钱银方式直接支交给劳作者的各种薪酬、奖金、补助、补助等;
2、什物酬劳,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供给给劳作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3、社会稳妥,指用人单位为劳作者直接向政府和稳妥部分付出的赋闲、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稳妥金。
二、劳作酬劳争议的处理方法
对劳作酬劳约好不清晰及被差遣劳作者因发作劳作酬劳争议时该怎么处理呢?
(一)劳作酬劳约好不明
劳作酬劳是劳作者供给劳作的报答,是劳作合同的首要内容,也是劳作者首要的合同权力。在缔结劳作合同时,约好劳作酬劳一定要清晰、详细,包含清晰劳作酬劳的法令结果等相关内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缔结劳作合同时,对劳作酬劳处理含糊,或许口头约好,因而常常引发劳作争议。
依据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因劳作酬劳约好不明而引发劳作争议的能够由以下几种方法加以处理:
1、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从头洽谈。
2、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则。
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均具有约束力。因而,假如洽谈不成,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就应当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则。
3、依照用工同酬准则承认。
没有集体合同或许集体合同未规则劳作酬劳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作者实施同工同酬,即用人单位对相同或许附近的工作岗位的劳作者付出大体相同的劳作酬劳。
(二)被差遣劳作者的劳作酬劳约好不明的
被差遣劳作者依据他们与劳务差遣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而为用工单位供给劳务,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作合同联系,他们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比较复杂,在行使权力与维护方面处于下风。假如发作争议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依据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被差遣的劳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作者同工同酬的权力;
2、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附近岗位劳作者的酬劳承认其劳作酬劳。
(三)劳作合同无效劳作酬劳约好不明的(劳作者已付出劳作)
无效的劳作合同具有两个特征:
1、无效劳作合同具有违法性;
2、无效劳作合同是自始无效的。
劳作合同承认无效,劳作者已付出劳作的,用人单位应向劳作者付出酬劳:有约好的按约好;没约好的参阅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作者的酬劳承认;给对方形成危害的,有过错方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