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下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7:36
同居联系下一方亡故,另一方是否有承继权?
2002年,南方人姜某(男)与北方人上官某(女)经搭档介绍相识并相恋。往来了一段时间后,两人感觉互相现已了解,遂决议分头回老家乡村向两边爸爸妈妈提出成婚的志愿。不料,两边爸爸妈妈以南北方日子习惯差异较大,成婚后两人难以一起日子为由,一起对立这桩婚事。姜某与上官某愤慨之下,不管家长的竭力对立和干与,回到工作地后,于2003年五一节,当机立断地举行了揭露婚礼,并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在一起,仅仅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收取成婚证。
一起日子期间,姜某和上官某一起出资增加了家具、电器、其他日子日用品以及摩托车等日子物品。2004年五一节,两人“成婚”一周年之际,两边一起洽谈约好外出旅行。可是不幸发作了,“老公”姜某途中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逝世。“妻子”上官某痛不欲生,当即打电话告诉姜某老家的爸爸妈妈。爸爸妈妈闻讯赶到姜某与上官某的住处,与上官某发作剧烈抵触,并将上官某赶出门。上官某万分冤枉,觉得“公婆”先是阻遏自己与“老公”成婚,后又将自己赶出家门,实属无理取闹,所以决议回家与“公婆”商议善后事宜。岂料,“公婆”不只不理睬自己,反而肆无忌惮,妄图将自己与“老公” 辛辛苦苦创下的家业据为己有。上官某屡次洽谈未果后,申述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婆”偿还自己的产业,并要求承继“老公”的产业。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以为,上官某与姜某系同居联系,根据法令规则,两边同居联系应予免除;对同居期间共有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上官某依法享有一半一切权,但因为这些产业的不可切割的性质,判令家具、电器、其他日子日用品以及摩托车归上官某一切,由上官某一次性给付姜某的爸爸妈妈人民币3万元;上官某与姜某系不合法同居联系,依照法令规则,上官某对姜某的产业不享有承继权。
律师剖析
首要,本案处理的问题是姜某与上官某之间的联系的确定。《婚姻法》第8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这一条文告诉咱们,成婚有必要挂号,而本案中,姜某和上官某仅仅举行了民间意义上的婚礼,但实际上并没有成婚一切必要的要件——进行成婚挂号。所以,姜某与上官某之间不是合法的婚姻联系。《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挂号法令的告诉》:"1994年2月1日起,没有爱人的男女,未经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维护。关于申述到人民法院的,应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处理。”两人一起日子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2003年,所以,法院只能确定两人之间在法令上是同居联系。
其次,关于由同居联系引发的产业切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则:“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同居日子期间两边一起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因而,姜某和上官某对一起日子期间的产业享有一起一切权。
终究,关于承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6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男女,一方逝世,另一方以爱人身份建议享有承继权的,依照本解说第五条的准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5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法令》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法令》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在本案中,姜某和上官某的同居是在2003年,显着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因而上官某不适用现实婚姻联系关于承继权的规则,而应适用同居联系关于承继权的规则。那么,有关同居联系的承继权的规则又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则:“同居日子期间一方逝世,另一方要求承继死者产业的,如确定为同居联系,而又契合《承继法》第十四条规则的,可根据彼此搀扶的具体情况处理。”《承继法》又是怎么规则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4条规则:“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抚育的缺少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抚育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在本案中,姜某和上官某在一起日子中的确有一种彼此搀扶的联系,可是,上官某有劳动能力和日子来源,所以,法院判令上官某没有承继权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终究宣判,对姜某和上官某一起日子期间的产业,在实施切割时,因为该产业多为不能切割或切割有损其价值的物品,故判令家具、电器、其他日子日用品以及摩托车归上官某一切,由上官某一次性给付姜某的爸爸妈妈人民币3万元。适用法令是正确的。“现在没有一项官方计算能阐明我国有多少人在同居。关于享用其间的年轻人来说,同居的感觉是天堂,关于深受其害的人来说,它却是阴间。仅有能够必定的是,流行于全球的同居现象,是最软弱的两性联系。”面临记者,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我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罗惠兰直言不讳地说。
律师随感
跟着观念的敞开,如今社会中同居现象已比较遍及。它在给广大青年带来便当的一起,也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害。主要有以下几点:1.严重影响成婚挂号准则的贯彻执行,损害婚姻挂号的严肃性、权威性。2.给不法分子制作了待机而动,助长了早婚、包揽买卖婚姻、重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繁殖和延伸。3.损害了同居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4.最重要的是,不合法同居联系缺少法令保证和束缚,当发作“离婚”或一方逝世时,简单引起子女抚育、产业切割、债款承当等问题的胶葛。处理这类胶葛怎么适用法令,较难掌握,不利于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有用的维护。本案中的景象,正是同居带来损害的一个典型事例。因而,同居害人又害己,请在热恋中的人们三思而后行。
2002年,南方人姜某(男)与北方人上官某(女)经搭档介绍相识并相恋。往来了一段时间后,两人感觉互相现已了解,遂决议分头回老家乡村向两边爸爸妈妈提出成婚的志愿。不料,两边爸爸妈妈以南北方日子习惯差异较大,成婚后两人难以一起日子为由,一起对立这桩婚事。姜某与上官某愤慨之下,不管家长的竭力对立和干与,回到工作地后,于2003年五一节,当机立断地举行了揭露婚礼,并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在一起,仅仅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收取成婚证。
一起日子期间,姜某和上官某一起出资增加了家具、电器、其他日子日用品以及摩托车等日子物品。2004年五一节,两人“成婚”一周年之际,两边一起洽谈约好外出旅行。可是不幸发作了,“老公”姜某途中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逝世。“妻子”上官某痛不欲生,当即打电话告诉姜某老家的爸爸妈妈。爸爸妈妈闻讯赶到姜某与上官某的住处,与上官某发作剧烈抵触,并将上官某赶出门。上官某万分冤枉,觉得“公婆”先是阻遏自己与“老公”成婚,后又将自己赶出家门,实属无理取闹,所以决议回家与“公婆”商议善后事宜。岂料,“公婆”不只不理睬自己,反而肆无忌惮,妄图将自己与“老公” 辛辛苦苦创下的家业据为己有。上官某屡次洽谈未果后,申述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婆”偿还自己的产业,并要求承继“老公”的产业。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以为,上官某与姜某系同居联系,根据法令规则,两边同居联系应予免除;对同居期间共有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上官某依法享有一半一切权,但因为这些产业的不可切割的性质,判令家具、电器、其他日子日用品以及摩托车归上官某一切,由上官某一次性给付姜某的爸爸妈妈人民币3万元;上官某与姜某系不合法同居联系,依照法令规则,上官某对姜某的产业不享有承继权。
律师剖析
首要,本案处理的问题是姜某与上官某之间的联系的确定。《婚姻法》第8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这一条文告诉咱们,成婚有必要挂号,而本案中,姜某和上官某仅仅举行了民间意义上的婚礼,但实际上并没有成婚一切必要的要件——进行成婚挂号。所以,姜某与上官某之间不是合法的婚姻联系。《1994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挂号法令的告诉》:"1994年2月1日起,没有爱人的男女,未经成婚挂号,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其婚姻联系无效,不受法令维护。关于申述到人民法院的,应按不合法同居联系处理。”两人一起日子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2003年,所以,法院只能确定两人之间在法令上是同居联系。
其次,关于由同居联系引发的产业切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则:“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同居日子期间两边一起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因而,姜某和上官某对一起日子期间的产业享有一起一切权。
终究,关于承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6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男女,一方逝世,另一方以爱人身份建议享有承继权的,依照本解说第五条的准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5条规则:“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一起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法令》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法令》发布施行今后,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在案子受理前补办成婚挂号;未补办成婚挂号的,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在本案中,姜某和上官某的同居是在2003年,显着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因而上官某不适用现实婚姻联系关于承继权的规则,而应适用同居联系关于承继权的规则。那么,有关同居联系的承继权的规则又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挂号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则:“同居日子期间一方逝世,另一方要求承继死者产业的,如确定为同居联系,而又契合《承继法》第十四条规则的,可根据彼此搀扶的具体情况处理。”《承继法》又是怎么规则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4条规则:“对承继人以外的依托被承继人抚育的缺少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或许承继人以外的对被承继人抚育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在本案中,姜某和上官某在一起日子中的确有一种彼此搀扶的联系,可是,上官某有劳动能力和日子来源,所以,法院判令上官某没有承继权也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终究宣判,对姜某和上官某一起日子期间的产业,在实施切割时,因为该产业多为不能切割或切割有损其价值的物品,故判令家具、电器、其他日子日用品以及摩托车归上官某一切,由上官某一次性给付姜某的爸爸妈妈人民币3万元。适用法令是正确的。“现在没有一项官方计算能阐明我国有多少人在同居。关于享用其间的年轻人来说,同居的感觉是天堂,关于深受其害的人来说,它却是阴间。仅有能够必定的是,流行于全球的同居现象,是最软弱的两性联系。”面临记者,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我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理事罗惠兰直言不讳地说。
律师随感
跟着观念的敞开,如今社会中同居现象已比较遍及。它在给广大青年带来便当的一起,也给当事人带来了损害。主要有以下几点:1.严重影响成婚挂号准则的贯彻执行,损害婚姻挂号的严肃性、权威性。2.给不法分子制作了待机而动,助长了早婚、包揽买卖婚姻、重婚、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繁殖和延伸。3.损害了同居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4.最重要的是,不合法同居联系缺少法令保证和束缚,当发作“离婚”或一方逝世时,简单引起子女抚育、产业切割、债款承当等问题的胶葛。处理这类胶葛怎么适用法令,较难掌握,不利于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进行有用的维护。本案中的景象,正是同居带来损害的一个典型事例。因而,同居害人又害己,请在热恋中的人们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