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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振华诉肖木顺民间借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3:55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潮阳民一初字第177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04)潮阳民一初字第177号。
2.案由:民间假贷胶葛。
3.诉讼两边
原告:肖振华,1941年出世,汉族,原籍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肖木顺,1963年出世,汉族,原籍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安排
审判机关: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署理审判员:李统才。
6.审结时刻:2004年10月15日。
(二)诉辩建议
1.原告诉称:被告肖木顺因资金紧缺向他告贷38 800元,言明利息按月利率1.5%计。告贷后,他屡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从2001年11月12日至今告贷本息分文没还。因而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当即偿还告贷8 800元及按月利率1.5%计的利息,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他于1998年10月4日向原告告贷3万元,1999年2月22日告贷2万元,1999年8月4日、1999年12月5日、1999年12月23日、2000年1月14日、2000年2月23日各告贷1万元,7次共向原告告贷10万元。偿还部分本息后,2001年11月12日,经结算他尚欠原告本息38 800元,两边遂从头缔结借单,但没约好利息。重立借单后,他于2002年3月5日将拆迁房子变卖款所得18 000元交给原告,抵除后只欠原告20 800元。
(三)现实和依据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肖木顺于1998年10月4日向原告告贷3万元、1999年2月22日告贷2万元、1999年8月4日、1999年12月5日、1999年12月23日、2000年1月14日、2000年2月23日各告贷1万元,7次共向原告告贷10万元。其间1998年10月4日、1999年2月22日、1999年8月4日、1999年12月23日、2000年1月14日的5张借单的左下角有原告向被告收取本息的记载。2001年11月11日,两边进行结算,并声明曾经欠据一概报废。第二天被告出具借单从头认借原告38 800元,借单上没有载明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其付还原告的18 000元,依照常规由原告在借单的左下角注明。别的,1998年至2000年期间,他向原告告贷的7张借单中有5张借单的左下角有原告收取本息的记载,阐明原告向他收取本息时有在借单的左下角注明的习气。原告出示借单进行质证时,该借单:长18厘米,宽14厘米,有几条显着的折痕,左下角残缺,残缺面积约占借单的1/4,残缺部分红梯形状,高8厘米,上边长8厘米,下边长4.5厘米,残缺边际溃烂,除“此、肖木、2001年11”几个字地点当地略微有灌水的痕迹外,其他当地均坚持无缺。原告对借单的残缺是这样解说的:因为被告回绝还款,他将借单折叠后长时间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追讨,导致借单被汗水渗透而残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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